A出租车局限责任企业(之下简单称呼A企业)与李四签定承包经营协议。依照协议约定,A企业将一台证照齐全的出租车交由李四承包经营,由李四承受所承包出租车的一切风险和全部费率压力,但行进证备案的出租车全部权人还是A企业。承包经营协议还设专款约定,A企业负责投保事情,但赔偿等其它事情由李四负责,A企业对此仅负有辅助的义务。 本年2月,李四未经A企业同意,向B保障企业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事后,A企业发觉了李四擅自投保的实是,在与B保障企业协商未果的概况下,遂以李四对所承包经营的出租车不具保障利益为由向保障看管机关投诉。在协调料理进程中,最重要的造成了之下两种看法:其一,李四对所承包经营的出租车不具备保障利益,唯有A企业有权投保;其二,李四对所承包经营的出租车享有保障利益,于是有权投保。 保障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障标的具备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在本案例中,根据协议约定,李四承受了所承包出租车的一切风险,而A企业尽管备案为全部权人,但在实际上其实不承受风险,于是从风险分布的方位看,实质承受风险的是李四而非是A企业。何况,依协议约定,李四是出租车的治理人。《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划定:“在中华国民共和国国内公路上行进的车辆的全部人或许治理人,理当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公路交通平安法》的划定投保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条例划定的治理人,便是指“虽不享有车辆全部权,但依法或依约定实质所占车辆的当然人、企工作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刘炤、杨华柏、郭左践主编:《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条例释义》,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据此,李四对所承包经营的出租车享有保障利益,有权作为投保人。 法定备案具备第一大的公信力,是具备最高出力的“合法外衣”。A企业作为行进证备案的全部权人,十足可行以全部权人的名义行使各项权益。依协议约定,A企业尽管将出租车交由李四承包经营,但A企业并没有转嫁出租车的全部权,且在协议中设专款约定保存了料理投保事情的权利。基于此,A企业有两点理由享有领先于李四的投保权:其一,A企业作为出租车的全部权人,享有剩余操控权,即未出让的权益均保存由全部权人行使,且全部权人有权收回曾经出让的权益。其二,合法的契约对双方当事人具备最高的约束力。既然协议约定由A企业负责投保事情,那末李四就应恪守约定。 除了法理剖析,本案例另有之下两点教训值得记取:其一,保障企业应诚信经营。在明知李四与A企业之中就投保事情有特别约定的概况下,保障企业应本着诚信的准则,不做破坏协议履好的“第三者”。其二,协议条款应尽量详尽。本案例中若准确约定一朝产生擅自投保的违约举止,违约方就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那末李四违约后,A企业就不会陷入被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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