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料理 第十一条被保障人索赔时,理当向保障人提供保障单正本、车祸声明、车祸责任断定书、车祸调解书、判决书、损耗清单和相关费率单据等。 第十二条保障人根据保障机动车驾驭员在车祸中所负责任比重,相应承受理赔责任。 第十三条保障机动车因保障车祸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以修缮为准则,尽量修缮。维修前被保障人须会同保障人检测,确定维修名目、形式和费率,不然,保障人有权从新核定或拒绝理赔。 第十四条机动车损耗险按之下划定理赔: (一)悉数损耗或推定全损 按保障金额计算理赔,计算公式为:赔款=(保障金额-残值)×车祸责任比重×(1-免赔率)。 保障人按悉数损耗或推定全损理赔后,机动车损耗险的保障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耗 以新款汽车置办价确定保障金额的机动车,按实质维修费率计算理赔,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质修缮费率一残值)×车祸责任比重×(1-免赔率) 保障金额低于新款汽车置办价的机动车,按保障金额与新款汽车置办价的比重计算理赔,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质修缮费率一残值)×(保障金额/新款汽车置办价)×车祸责任比重×(1-免赔率) 保障机动车部分损耗一次理赔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障金额时,机动车损耗险的保障责任即行终止。 (三)施救费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障协议未保障的财产,应按本保障协议保障财产的实质价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质价格比重分摊施救费率。 以新款汽车置办价确定保障金额的机动车,按必需、合乎道理的实质施救费率计算理赔,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质施救费率×保障机动车实质价格/施救财产总价格)×车祸责任比重×(1-免赔率) 保障金额低于新款汽车置办价的机动车,按保障金额与新款汽车置办价的比重计算理赔,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质施救费率×保障金额/施救财产总价格)×(保障金额/新款汽车置办价)×车祸责任比重×(1-免赔率) (四)保障机动车、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耗后的残余部分,应就残余部分的折价及料理形式与被保障人协商绝对。 第十五条保障机动车产生第三者责任车祸时,按《中华国民共和国公路车祸料理法子》划定的理赔范畴、名目和准则以及保障协议的划定,在保障单载明的理赔限额内核定理赔金额。对被保障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理赔金额,保障人有权从新核定或拒绝理赔。 第十六条第三者责任车祸理赔后,对受害第三者的全部理赔费率的增添,保障人没再负责,但保障责任接着有用,直至保障期满。 第十七条依据保障机动车驾驭员在车祸中所负责任,机动车损耗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适合理赔划定的金额内实施一律免赔率:负悉数责任免赔20%,负最重要的责任免赔15%,负同等责任免赔10%,负次要责任免赔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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