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大巴车驾驶员李喜俊没有证驾驭,却将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撞死。事发后,死者家属向李喜俊和某保障企业静宁县支企业提议约16.9万元的民事理赔。对此,保障企业以为李喜俊系没有证驾驭,保障企业不应承受理赔责任。近日,兰州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某保障企业静宁县支企业理赔死者家属11万元。
驾驶员没有证开车 撞死过马路行人
2010年12月12日19时,静宁县农民李喜俊驾驭一台金杯面包车,在兰州市北滨河路由东向西行进。
孰料,当车行进至省民族歌舞团门口时,不测产生了,李喜俊开车将正好由南向北步行过马路的张某撞倒在地。次日零时27分,张某因伤势超重抢救没有效身亡。
事后,经交警部门断定,李喜俊负车祸悉数责任。2010年12月17日,李喜俊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状告保障企业 死者家属索赔16.9万
车祸产生后,没有证开车的驾驶员李喜俊除了要承受刑事责任外,还要承受民事理赔责任。
2011年初,死者张某的家属作为此起刑事附加民事案件的原告人,对李喜俊、某保障企业甘肃分企业、保障企业静宁县支企业提议约16.9万元的民事理赔,要求法院判令某保障企业静宁县支企业在被告人李喜俊投保的交强险范畴内对其承受保障责任,该保障企业甘肃分企业承受连带理赔责任。
对此,保障企业却以为李喜俊系没有证驾驭,保障企业不应承受理赔责任。
法院一审 保障企业赔11万驾驶员赔5.9万
随后,城关区法院对这起刑事附加民事案件审理后以为,被告人李喜俊忽视交通平安,违反交通运输治理法则,没有证驾驭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举止曾经组成交通肇事罪。城关区法院审理后以为,肇事机动车在保障企业处理了交强险,没有照驾驭其实不是交强险的免责条款,在保障期内产生车祸,保障企业理当予以理赔。故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喜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某保障企业静宁县支企业向死者家属支付各项损耗11万元,被告人李喜俊支付5.9万元。
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某保障企业静宁县支企业不服向兰州中院说起上诉。近日,兰州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终审以为,依据《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条例》的相干划定,在没有证驾驭情形发放生的车祸,保障企业对受害人的人身损伤理当承受理赔责任,没有证驾驭其实不能作为保障企业的免责事由。而从交强险的立法精神和价格取向出发,某保障企业静宁县支企业理当在交强险的限额内予以理赔。故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