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了新款汽车还没上户,车却被盗了;更不幸的是,保障企业以“整车盗抢险保障责任自本保障机动车领取正规号牌之日最初”为由拒绝赔偿。当前,海口市龙华区国民法院一审判令保障企业照单全赔。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16日,李某购置了一台轻型载货汽车。就在当天,李某向海南某保障企业投了全保,包括整车盗抢险,保障费为449元,保障金额为6.38万元,保障时期自2011年5月17日零时起至2012年5月16日24时止。
2011年6月3日晚上8时许,停放到三亚市释放三路翠园小区门口右边的保障机动车被盗。在出行差的李某得知信息后,遂委托其友人于6月4日中午前往三亚市公安局新居派出所报案。以后,原告请求被告根据保障企业的约定支付保障金,但被告以“整车盗抢险保障责任自本保障机动车领取正规号牌之日最初,至本保障协议所载保障期限的终止之日24时终止”的特别约定条款拒绝赔偿。李某无助以下,只好向法院说起诉讼。
法院以为,被告明知原告投保机动车为新买车并没有取得交管部门核发的号牌,却与其签定了保障协议,收取了包括盗抢险在内的保障费,约定了一年的保障期限,现原告保障机动车在保障时期内被盗,公安部门于今未追回这车,被告依法应承受这车辆盗抢险保障金额内的保障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