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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理赔流程]保障企业凭免责拒赔合乎道理吗?

2021-7-19 13:04| 发布者: wdb| 查看: 111| 评论: 0|原作者: [db:作者]|来自: [db:来源]

摘要: 保障企业凭免责拒赔合乎道理吗?,更多关于汽车保险理赔流程问题关注我们。
因保障营业员在签定保障协议时,无就协议中的企业免责条款向侯男士作出解释,市一中院判决保障企业不可以免责条款拒赔。昨日汽车主人侯男士叮嘱记者,他刚刚拿到了10万元的赔偿金。  2005年4月14日,侯男士与人保大兴支企业签定协议,为妻子名下的松花江大巴车投保了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3个月后,侯妻雇用的驾驶员王某驾驭这车撞死了横穿马路的杨女子。大兴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并判决王某与侯妻一同理赔死者家属近20万元。  侯男士向人保大兴支企业索赔,却受到拒绝。保障企业在拒赔通告书上说,侯男士的“保障机动车不具备有用行进证件”,隶属“责任免除概况”。“那时给咱办保障的营业员没跟咱说明白”,侯男士以为,营业员没尽讲明义务,该条款不行成立。  一审法院通过考查发觉,这辆松花江大巴车是2003年4月购置的,况且也发展了注册备案,可是车要了不到一年就被偷了。2004年1月,公安机关找回了丢失的松花江大巴车,并发还给侯妻。源于机动车的行进证丢失,后来又补发了行进证,补发的时间在侯男士投保以后。  法院以为,这样的概况不隶属“保障机动车不具有有用行进证件”,判决保障企业照单理赔10万元。  保障企业说起上诉,它们以为车祸责任断定书曾经断定松花江大巴车无年检,也无行进证。法院先采信了车祸断定书,接下来又说不隶属“保障机动车不具有有用行进证件”,是自相矛盾的。  市一中院仍扶持侯男士的索赔,但理由却与一审时不同。法官以为,依据保障法第十七条划定:“保障协议中划定有保障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障人理当向投保人准确讲明,未准确讲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出力。”  法官在判决中准确解释了所谓的“准确讲明”,是指保障企业在与投保人签定保障协议此前或许签定保障协议时,对协议中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障单上提醒投保人注不测,还理当对相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许口头方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正含义和法律后果。  源于保障企业无证据声明本人履行了讲明的义务,于是不行拒赔。  ■律师说法  此案具备判例效应  侯男士的代理律师刘琳叮嘱记者,本案曾经被列为“2008年的十大经典案例”,具备很强参照意义。源于此案是中等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于是关于基层法院在审理相干案件时,具备判例的效用。保障企业须要逐条解释免责条款。假如在诉讼进程中,投保人以为保障企业未解释免责条款,只要要在诉状中提议或当庭提议即可,这方面的举证责任在保障企业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