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公正料理交通违章举止,保证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依法实行公路交通治理,庇护公民、法人或许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路交通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则制订本划定。
第二条 对交通违章举止的料理,由公安机关及其交通治理部门按照本划定的程序实行。
第三条 实行惩罚理当遵循公正、公布和惩罚与教导相联合的准则。
第四条 交通民警发觉交通违章举止理当予以纠正, 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许限期改正。对理当赐予惩罚的,根据违章实是和法律、法则的相关划定作出惩罚打算。
第二章 惩罚的权限
第五条 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的, 由交通违章举止产生地县(市)、市辖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许差不多于同级的公安局、公安分局按照治安治理惩罚条例划定的程序作出惩罚打算。
第六条 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之下(含)罚款或许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惩罚打算。
第七条 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以上罚款、吊扣和吊销车辆驾驭证的,适用通常程序,由县以上(含)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或许差不多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作出惩罚打算。
第八条 对当事人处以吊扣、吊销车辆驾驭证的,按下列划定的权限审核:
(一)吊扣车辆驾驭证六个月之下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或许差不多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审核;
(二)吊扣车辆驾驭证六个月以上(含)和吊销车辆驾驭证的,由地、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审核。
第三章 惩罚的打算
第九条 对当事人予以惩罚的,理当告知下列内容:
(一)交通违章举止的实是、惩罚的理由和根据;
(二)当事人有权发展陈述和申辩;
(三)当事人对惩罚不服可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许说起行政诉讼。
适用简易程序惩罚的,理当运用公路交通治理执勤执法则范用语口头告知。适用通常程序惩罚的,理当书面告知。
第十条 交通民警理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复核。申辩理由成立的理当予以采用,不得因申辩而加剧惩罚。
第十一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交通违章举止的,区别惩罚,合并执行,并可行运用一张惩罚打算书。
第十二条 当事人拒绝接纳惩罚打算书或许罚款收据的,在惩罚打算书或许罚款收据上注明概况,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予以惩罚的,理当依照下列程序实行:
(一)口头告知;
(二)作出惩罚打算后,填写《公安交通治理当场惩罚打算书》, 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告知当事人在划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罚款机构(之下简单称呼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同一时间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四)须要采用行政强迫举措执行罚款打算的,同一时间开具行政强迫举措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十四条 适用通常程序予以惩罚的,理当依照下列程序实行:
(一)通告当事人依照划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纳惩罚;
(二)由两名交通民警以上(含)发展考查。考查时理当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笔录。被询问人拒绝接纳询问、签名或许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概况;
(三)书面告知;
(四)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发展复核。复核理当制作文书,由当事人和交通民警签名或许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许盖章的,在文书上注明概况;
(五)作出惩罚打算的,制作《公安行政惩罚打算书》,并在宣布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理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划定,将惩罚打算书送达当事人。
(六)作出罚款惩罚打算的,告知当事人在划定期限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七)作出吊扣、吊销车辆驾驭证打算的,收留车辆驾驭证。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饮酒、吸食和注射毒品等嫌疑的,理当及时检测。拒绝检测的,可行强迫检测。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对交通违章举止实是明白,需按通常程序处以罚款的,理当自接纳料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惩罚打算;处以吊扣车辆驾驭证的,理当自接纳料理之时起三日内作出惩罚打算。对形成车祸的惩罚期限按照公安部公路车祸料理程序划定实行。
第十七条 对车辆驾驭员处以吊销车辆驾驭证的,理当书面告知车辆驾驭员有请求举办听证的权利;车辆驾驭员请求听证的,理当按照行政惩罚法的相关划定,组织听证。
第四章 惩罚的执行
第十八条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 理当告知当事人自收四处罚打算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
第十九条 对车辆驾驭员违章惩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行当场收缴罚款:
(一)对非本辖区(以直辖市和地、市范畴为界,下同)过境的车辆驾驭员处以二十元之下(含)罚款,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惩罚打算的;
(二)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域和快速道路上,对非本辖区过境的车辆驾驭员处以二十元以上罚款,车辆驾驭员向交通违章举止产生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难题,经车辆驾驭员主动提议的。
第二十条 对非车辆驾驭人、行人和乘车人处以二十元之下(含)罚款的,由交通民警作出惩罚打算后,当场收缴。
第二十一条 当场收缴罚款理当向当事人出示省级财政部门同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二十二条 交通民警当场收缴的罚款理当自收缴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交到所属单位。单位理当自收到交通民警上交的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代收机构。
第二十三条 对吊扣、吊销非当地核发的车辆驾驭证的,作出惩罚打算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理当在惩罚打算生效后十五日内,将车辆驾驭证及惩罚打算书转至车辆驾驭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作出的惩罚打算不服的,可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许说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不履行罚款惩罚打算,拒绝缴纳罚款的,除按照本划定执行外,还可行根据治安治理惩罚条例的划定,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或许依法申请国民法院强迫执行。
第五章 行政强迫举措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在纠正、惩罚交通违章时,可行采用下列行政强迫举措:
(一)传唤;
(二)暂扣车辆、非车辆;
(三)拖曳机动车、锁定车辆车轮;
(四)滞留车辆驾驭证副证或许正证、车辆行进证;
(五)收缴非法装置或许牌证。
第二十七条 交通民警在执行行政强迫举措时,理当口头叮嘱当事人下列内容:
(一)适用行政强迫举措的种类、理由和根据;
(二)有权发展陈述和申辩;
(三)对行政强迫举措不服可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许说起行政诉讼。
书面传唤、拖曳机动车、锁定车辆车轮和当事人因车祸重伤、死亡、不在现场以及因犯法犯罪逃跑的,不适用前款划定。
第二十八条 交通民警理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申辩理由成立的,理当予以采用。
第二十九条 暂扣车辆、非车辆,滞留车辆驾驭证副证或许正证、车辆行进证,收缴非法装置或许牌证的,理当当场开具《公安交通治理行政强迫举措凭证》(之下简单称呼《凭证》)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纳的,在《凭证》上注明概况,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 交通民警理当在交通违章举止产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采用行政强迫举措的机动车、驾驭证、行进证和非法装置或许牌证交到所属单位。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强迫举措不服的,可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许说起行政诉讼。
第一节 传 换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行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接纳料理:
(一)因交通违章举止违反治安治理惩罚条例的划定,须要依照通常程序接纳惩罚的;
(二)形成车祸或许有交通肇事以及其它犯法犯罪嫌疑的;
(三)驾驭的车辆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许被盗抢的车辆特征相同的。
第三十三条 采用传唤的,报经县以上(含)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或许差不多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传唤可行采用口头形式,也可行运用传唤证。口头传唤的,理当当场叮嘱当事人;书面传唤的,理当制作《传唤证》,并在宣布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理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划定,将《传唤证》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对没有正当理由不接纳口头传唤或许逃避传唤的,可行强迫传唤。必需时报经县以上(含)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或许差不多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批准,可行运用械具。
第二节 暂扣车辆、非车辆
第三十六条 车辆驾驭员及其驾驭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没有其它车辆驾驭员代替驾驭、交通违章举止尚未消除、须要调(侦)查或许到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依照通常程序接纳惩罚等不行立即放好的,可行暂扣车辆:
(一)醉酒、酒后驾驭车辆的;
(二)没有车辆驾驭证和车辆驾驭证正证、副证被滞留时期驾驭车辆的;
(三)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车辆驾驭证驾驭车辆的;
(四)驾驭与车辆驾驭证准开车型不符的车辆的;
(五)学习驾驭员违反《公路交通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划定的;
(六)在实习期内违反《公路交通治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划定的;
(七)在患有妨碍平安驾车的疾病或许过度疲劳时驾驭车辆的;
(八)驾驭两轮摩托车未戴平安头盔的;
(九)车辆号牌或许行进证系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失效的;
(十)驾驭未经检测或许经检测不及格的车辆的;
(十一)车辆没有号牌和行进证,且无其它暂时行进合法凭证的;
(十二)车辆号牌或许启动机、底盘号码与车辆行进证记载不符的;
(十三)形成车祸或许有交通肇事以及其它犯法犯罪嫌疑的;
(十四)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许被盗抢车辆特征相同的。
第三十七条 非车辆驾驭人及其驾驭的非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行暂扣非车辆:
(一)对非车辆驾驭人处以罚款,当场不行缴纳罚款的;
(二)非车辆安装机械能源装置的;
(三)非车辆没有牌证的;
(四)形成车祸或许有交通肇事以及其它犯法犯罪嫌疑的;
(五)与被查缉的被盗抢非车辆特征相同的。
第三十八条 暂扣机动车的,理当依照下列程序实行:
(一)开具《凭证》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暂扣车辆的,需报经县以上(含)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或许差不多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批准;
(二)停放到指定地点,并妥善保管。全部人不得运用被暂扣的机动车,运用形成损坏的,理当修缮或许理赔;
(三)暂扣理由消除后理当立即发还被暂扣的机动车。有其它犯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料理;
第三十九条 暂扣车辆的,理当依照下列期限划定执行:
(一)须要对车辆驾驭员予以惩罚的,暂扣车辆时间不得超越三天;
(二)须要对车辆来自等概况发展考查核实的,暂扣车辆时间不得超越七天;须要延伸的,须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批准,但第一长不得超越三十天;
(三)形成车祸或许有交通肇事嫌疑的,暂扣车辆期限按照公安部公路车祸料理程序划定实行。
车辆驾驭员不在《凭证》有用期内到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接纳料理的,不适用前款划定。
第三节 拖曳机动车、锁定车辆车轮
第四十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可行指派清障车将机动车拖曳至无妨碍交通或许指定的地点:
(一)在公路上违章停放,驾驭人士不在现场或许拒绝将机动车移走的;
(二)因故障不行行进且不行立即修缮,没有办法将车辆移至无妨碍交通的地点的;
(三)因车祸不行行进或许须要发展车祸检测、鉴别的。
第四十一条 车辆违章停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行锁定车辆车轮:
(一)采用拖曳可能损坏车辆的;
(二)驾驭人士不在现场或许拒绝将机动车移走的。
第四十二条 拖曳机动车、锁定车辆车轮的,理当依照下列程序实行:
(一)拖曳违章停放的机动车、锁定车辆车轮,理当经过交通标记或许其它形式明示驾驭人士接纳料理的地点和联系手机;
(二)将违章停放和车祸机动车拖曳至指定的地点;故障车拖曳至无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许驾驭人士选定的维修厂;
(三)拖曳违章停放的机动车可行收取清障费。收取清障费理当开具收费票据,当场交付机动车驾驭人士。机动车驾驭人士拒绝接纳的,在票据上注明概况,视为送达;
(四)当事人接纳惩罚和交纳清障费后,理当及时发还机动车或许破除锁定车辆车轮。
第四节 滞留车辆驾驭证副证或许正证、车辆行进证
第四十三条 车辆驾驭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行滞留其车辆驾驭证副证或许车辆行进证:
(一)受罚款的非本辖区车辆驾驭员须要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的;
(二)当场收缴罚款不行缴纳的;
(三)须要到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依照通常程序接纳惩罚的。
第四十四条 车辆驾驭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行滞留其车辆驾驭证正证:
(一)没有车辆驾驭证副证又没有《凭证》的;
(二)超越滞留车辆驾驭证副证《凭证》有用期仍驾驭车辆的;
(三)在滞留车辆驾驭证副证《凭证》有用期内再一次违章的。
第四十五条 车辆驾驭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行同一时间滞留其车辆驾驭证正证和副证:
(一)需处以吊扣车辆驾驭证的;
(二)交通违章记分达到划定分值的;
(三)形成车祸或许有交通肇事以及其它犯法犯罪嫌疑的;
(四)驾驭的车辆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许被盗抢的车辆特征相同的。
具备本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行同一时间滞留车辆行进证。
第四十六条 滞留车辆驾驭证副证或许正证、车辆行进证的,理当依照下列程序实行:
(一)依照通常程序予以惩罚的,须报经县以上(含)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或许差不多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批准后,开具《凭证》,交付车辆驾驭员;
(二)除须要吊销车辆驾驭证、收缴非法牌证和对车祸发展料理的外,滞留理由消除后理当立即发还被滞留证件。车辆有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许被盗抢车辆特征相同以及其它犯法犯罪嫌疑的,理当移交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料理。
第四十七条 滞留车辆驾驭证副证或许正证、车辆行进证的期限不得超越十五日。但车辆驾驭员在《凭证》有用期内不缴纳罚款、不接纳料理、不参与考试或许考试不及格的除外。
对形成车祸或许有交通肇事嫌疑的滞留期限,按照公安部公路车祸料理程序划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车辆驾驭员被滞留车辆驾驭证副证的,在《凭证》有用期内,可行持车辆驾驭证正证和《凭证》驾驭车辆。
第五节 收缴非法装置或许牌证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行收缴非法装置或许牌证:
(一)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车辆驾驭证驾驭车辆的;
(二)车辆号牌或许行进证系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失效的;
(三)车辆吊挂、放置非法定标记牌证的;
(四)非法安装警报器、标记灯具的;
(五)非车辆安装机械能源装置的。
第五十条 收缴非法装置或许牌证的,理当依照下列程序实行:
(一)报经县以上(含)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或许差不多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批准后,开具《凭证》,交付当事人;
(二)除隶属转借和挪用车辆号牌、行进证或许车辆驾驭证的外,惩罚后,非法装置及牌证予以销毁。
第六章 其它划定
第五十一条 车辆驾驭员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却没有正当理由超越三个月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可行撤销车辆驾驭证:
(一)不缴纳罚款的;
(二)不到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接纳料理的;
(三)不参与交通违章记分考试的;
(四)经通告仍不领取被滞留的车辆驾驭证副证、正证的。
经通告超越六个月不到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领取被暂扣的机动车、被滞留的车辆行进证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撤销车辆号牌和行进证,并按划定将机动车上缴财政部门。
第五十二条 撤销车辆驾驭证、车辆号牌和行进证的,理当由车辆驾驭证核发地、车辆牌证备案地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实行,并制作法律文书,交付当事人或许机动车全部人。当事人或许机动车全部人不在场的,理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划定,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或许机动车全部人。
第五十三条 须要对非当地核发的车辆驾驭证和备案的车辆号牌、行进证撤销的,理当在第五十一条划定的期限后十五日内将相关牌、证及文书转至车辆驾驭证核发地、车辆牌证备案地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作出的撤销车辆驾驭证、车辆号牌和行进证打算不服的,可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许说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划定所说以上、之下,除特别注明的外,不包括本数在内。
第五十六条 对交通违章举止赐予当场惩罚和采用行政强迫举措的,依照本划定所附文书填发。赐予其它惩罚的,依照公安部制订的同一文书式样填发。在执行中须要划定或许增添其它文书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制订。
第五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行依据本划定制订实行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划定自二000年三月一日起施行。1988年和1991年公安部印发的《交通治理惩罚程序划定》、《交通治理惩罚程序补充划定》同一时间废止。其它划定与本划定不绝对的,以本划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