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公路交通平安通畅,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公路交通平安法》及本来施条例,现将修订后的交通警察手势信号通知如是:
一、交通警察指挥手势信号分为:停止信号、直行信号、左转弯信号、左转弯待转信号、右转弯信号、变道信号、减速慢行信号、示意机动车靠边泊车信号。
(一)停止信号:左臂前进上方直伸,掌心前进,不准前方机动车通畅。
(二)直行信号:左臂向左平伸,掌心前进;右臂向右平伸,掌心前进,向左摆动,准许右方直好的机动车通畅。
(三)左转弯信号:右臂前进平伸,掌心前进;左臂与手掌平直向右前方摆动,掌心向右,准许机动车左转弯,在无妨碍被放驾车辆通畅的概况下可行掉头。
(四)左转弯待转信号:左臂向左下面平伸,掌心往下;左臂与手掌平直往下方摆动,准许左方左转弯的机动车映入街口,沿左转弯行进方向靠近街口中心,等待左转弯信号。
(五)右转弯信号:左臂前进平伸,掌心前进;右臂与手掌平直向左前方摆动,手掌向左,准许右方的机动车右转弯。
(六)变道信号:右臂前进平伸,掌心向左;右臂向左水准摆动,机动车理当腾空指定的车道,减速慢行。
(七)减速慢行信号:右臂向右前方平伸,掌心往下;右臂与手掌平直往下方摆动,机动车理当减速慢行。
(八)示意机动车靠边泊车信号:左臂前进上方平伸,掌心前进;右臂前进下面平伸,掌心向左;右臂向左水准摆动,机动车理当靠边泊车。
交通警察在夜间无路灯、照明不良或许遇有雨、雪、雾、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天气要求下执勤时,可行用右手持指挥棒,依照上述手势信号指挥。
二、机动车驾驭人士理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依照手势信号的示意通畅,违者依照《中华国民共和国公路交通平安法》及本来施条例的相关划定料理。
三、本通知自二OO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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