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3月1日起,关于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用具以及拒不接纳平安审查的市民,将由公安机关发展惩罚,而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日,上海市国民政府发表《对于严厉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用具的通知》称,为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公共平安,依据相关法律、法则划定,就严厉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用具作出通知,通知施行期为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依据《通知》划定,严厉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如:石油、煤油、喷雾剂、酒精、松香、油漆、双氧水、液化汽油气、溶剂油、雷管、炸药、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它有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乘坐公交车、长途客运车、校车、旅行观光车、超市无偿班车、地铁、轻轨、磁浮列车、轮渡等公共交通用具。
同一时间,公共交通运营单位理当对乘客携带的物品发展平安审查,保证平安运营。公共交通运营单位事业人士发觉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许拒不接纳平安审查的,理当拒绝其乘坐公共交通用具;对坚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用具的,理当立即汇报公安机关。
另外,市民乘坐公共交通用具,理当自觉维护公共平安,主动匹配接纳平安审查。发觉他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用具的,理当踊跃劝阻,经劝阻不听的,理当立即向公共交通运营单位或许公安机关举报。
该《通知》同一时间指明,对违反本通知划定,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用具以及拒不接纳平安审查,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治理惩罚法》发展惩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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