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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相关政策法规]设立保障企业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多少

2021-4-26 12:59| 发布者: wdb| 查看: 101| 评论: 0|原作者: [db:作者]|来自: [db:来源]

摘要: 设立保障企业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多少,更多关于车险相关政策法规关注我们。

 

       相关保障企业法则

       第六十九条保障企业理当采用下列组织方式:

       (一)股份局限企业;

       (二)国家所有独资企业。

       第七十条设立保障企业,必需经金融监督治理部门批准。

       第七十一条设立保障企业,理当具有下列要求:

       (一)有适合本法和企业法则定的章程;

       (二)有适合本法则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有任职不业余常识和营业事业经历的顶级治理人士;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治理制度;

   (五)有适合请求的业务场地和与营业相关的其余设备。金融监督治理部门检查设立申请时,理当考量保障业的进行和公平竞争的须要。

       第七十二条设立保障企业,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国民币2亿元。保障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需为实缴货币资本。

       金融监督治理部门依据保障企业营业范畴、经营范围,可行调度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可是,不得低于第一款划定的限额。

       第七十三条申请设立保障企业,理当提交下列文献、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理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障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营业范畴等;

       (二)可以性探讨汇报;

       (三)金融监督治理部门划定的其余文献、材料。

       第七十四条设立保障企业的申请经初步检查及格后,申请人理当按照本法和企业法的划定发展保障企业的筹建。具有本法第七十一条划定的设立要求的,向金融监督治理部门提交正规申请表和下列相关文献、材料:    (一)保障企业的章程;

       (二)股东名册及其股份或许出资人及其出资额;

       (三)持有企业股份10%以上的股东的资信声明和相关材料;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示的验资声明;

       (五)拟任职的顶级治理人士的简历和资格声明;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业务场地和与营业相关的其余设备的材料;

       (八)金融监督治理部门划定的其余文献、材料。

       第七十五条金融监督治理部门自收到设立保障企业的正规申请文献之日起6个月内,理当作出批准或许不批准的打算。

       第七十六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障企业,由批准部门颁发经营保障营业许可证,并凭经营保障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处理备案,领取业务牌照。

       第七十七条保障企业自取得经营保障营业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没有正当理由未处理企业设立备案的,其经营保障营业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七十八条保障企业成立后理当依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确保金,存人金融监督治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障企业清理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