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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相关政策法规]投保人可行按协议约定分期支付保障费

2021-4-26 12:59| 发布者: wdb| 查看: 101| 评论: 0|原作者: [db:作者]|来自: [db:来源]

摘要: 投保人可行按协议约定分期支付保障费,更多关于车险相关政策法规关注我们。

   人身保障协议       第五十一条人身保障协议所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障标的的保障协议。本节中的人身保障协议,除特别指出的外,简单称呼协议。

       第五十二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士具备保障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款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许扶养关连的家族其它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划定外,被保障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协议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障人具备保障利益。

       第五十三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障人年龄不真正,而且其真正年龄不适合协议约定的年龄节制的,保障人可行破除协议,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障费,可是自协议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障人年龄不真正,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障费少于应付保障费的,保障人有权更正并请求投保人补交保障费,或许在给付保障金时依照实付保障费与应付保障费的比重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障人年龄不真正,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障费多于应付保障费的,保障人理当将多收的保障费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四条投保人不得为没有民事举止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障金要求的人身保障,保障人还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障,不受前款划定节制,可是死亡给付保障金额总和不得超越金融监督治理部门划定限

   额。

       第五十五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障金要求的协议,未经被保障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障金额的,协议没有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障金额要求的协议所签发的保障单,未经被保障人书面同意,不得让与或许典质。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障不受第一款划定节制。

       第五十六条投保人于协议成立后,可行向保障人一次支付悉数保障费,也可行依照协议约定分期支付保障费。

       协议约定分期支付保障费的,投保人理当于协议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障费,并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障费。

       第五十七条协议约定分期支付保障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障费后,除协议还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越划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障费的,协议出力终止或许由保障人依照协议约定的要求降低保障金额。

       第五十八条按照前条划定协议出力终止的,经保障人与投保人协商并完成合同,在投保人补交保证费后,协议出力规复。可是,自协议出力终正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完成合同的,保障人有权破除协议。    保障人按照前款划定破除协议,.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障费的,保障人理当依照协议约定退还保障单的现款价格;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障费的,保障人理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障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