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机动车的保障价格依据新款汽车置办价确定。机动车损耗险的保障金额可行按投保时保障价格或实质价格确定,也可行由被保障人与保障人协商确定,但保障金额不得超越保障价格,超越部分没有效。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一次车祸最高理赔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理赔层次,被保障人可行自愿抉择投保。 第九条在保障协议有用期内,被保障人请求调度保障金额或理赔限额,应向保障人书面申请处理批改。 理赔料理 第十条被保障人索赔时,理当向保障人提供保障单、车祸声明、车祸责任断定书、车祸调解书、判决书、损耗清单和相关费率单据。 第十一条保障机动车因保障车祸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理当尽量修缮。维修前被保障人须会同保障人检测,确定维修名目、形式和费率,不然,保障人有权从新核定或拒绝理赔。 第十二条机动车损耗险按之下划定赔 (一)悉数损耗 按保障金额计算理赔,但保障金额超出实质价格时,以不超越出险那时的实质价格计算理赔。 (二)部分损耗 以保障价格确定保障金额的机动车,按实质维修费率计算理赔;保障金额低于保障价格的机动车,按保障金额与保障价格的计算理赔维修费率。 上列机动车损耗理赔以不超越保障金额为限。假如保障机动车按悉数损耗计算理赔或部分损耗一次赔款达到保障金额时,机动车损耗险的保障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保障机动车产生第三者责任车祸时,按《公路车祸料理法子》(1991年9月22日中华国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相关法律、法则和保障协议的划定,在保障单载明的理赔限额内核定理赔数额。对被保障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理赔金额,保障人有权从新核定或拒绝理赔。 第十四条第三者责任车祸理赔后,对受害第三者的全部理赔费率的增添,保障人没再负责。 第十五条第三者责任车祸理赔后,保障责任接着有用,直至保障期满。 第十六条保障机动车,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耗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障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依据保障机动车驾驭人士在车祸中所负责任,机动车损耗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适合理赔划定的金额内实施一律免赔率;负悉数责任的免赔20%,负最重要的责任的免赔15写,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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