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车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尊贵人生”车辆保障协议(之下简单称呼本保障协议)由保障条款、投保单、保障单、批单和特别约定一同构成。凡涉及本保障协议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方式。 第二条 本保障协议中的车辆是指在中华国民共和国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域)行进的家族或私人全部,且用途为非业务性运输的大巴车(之下简单称呼被保障车辆)。 第三条 本保障协议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障车辆产生不测车祸遭受人身伤亡或许财产损耗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障人、保障人和保障车祸产生时被保障车辆本车上的人士。 第四条 本保障协议中的车上人士是指保障车祸产生时在被保障车辆上的当然人。 第五条 本保障协议分为车辆损耗保障、第三者责任保障、车上人士责任保障和车辆盗抢保障,投保人可区别投保。保障人按承保障别区别承受保障责任。附带险不行单独投保。 本保障协议为不定值保障协议。 保障责任 第六条 车辆损耗保障 (一)保障时期内,被保障人或其应允的合法驾驭人在运用被保障车辆进程中,因下列原因形成被保障车辆的损耗,保障人按照本保障协议的约定负责理赔: 1、磕碰、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自己燃烧;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被保障车辆的渡船遭受当然灾害(只限于驾驭人随船的情形)。 (二) 产生保障车祸时,被保障人为防止或许降低被保障车辆的损耗所支付的必需的、合乎道理的施救费率,由保障人承受,最高不超越保障金额的数额。 第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障 保障时期内,被保障人或其应允的合法驾驭人在运用被保障车辆进程中产生不测车祸,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干脆损毁,依法理当由被保障人承受的损伤理赔责任,保障人按照本保障协议的约定,关于超越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各分项理赔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理赔。 第八条 车上人士责任保障 保障时期内,被保障人或其应允的合法驾驭人在运用被保障车辆进程中产生不测车祸,致使车上人士遭受人身伤亡,依法理当由被保障人承受的损伤理赔责任,保障人按照本保障协议的约定负责理赔。 第九条 车辆盗抢保障 保障时期内,被保障车辆的下列损耗和费率,保障人按照本保障协议的约定负责理赔: (一) 被保障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本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声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整车损耗; (二) 被保障车辆整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遭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施丢失须要修缮的合乎道理费率; (三) 被保障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进程中,遭到损坏须要修缮的合乎道理费率。 责任免除 第十条 被保障车辆的下列损耗和费率,保障人不负责理赔: (一) 当然磨擦损耗、朽蚀、腐蚀、故障; (二) 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 (三) 没有显著磕碰踪迹的车身刮痕; (四) 人力干脆供油、高温烘烤形成的损耗; (五) 自己燃烧仅形成电器、线路、供油体系、供气体系的损耗; (六) 遭受保障责任范畴内的损耗后,未经必需维修接着运用被保障车辆,致使损耗扩大的部分; (七) 准则配置以外新加设施的损耗; (八) 启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启动机损坏; (九) 被保障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形成的损耗; (十) 非整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施被盗窃或损坏; (十一) 被保障车辆被诈骗形成的损耗; (十二) 被保障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障车辆被抢劫、抢夺; (十三) 整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但被保障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本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示的盗抢立案声明。 第十一条 被保障车辆形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耗,不管在法律上能否理当由被保障人承受理赔责任,保障人在第三者责任保障项下均不负责理赔: (一) 被保障人及其家族成员的人身伤亡、全部或代管的财产的损耗; (二) 被保障车辆本车驾驭人及其家族成员的人身伤亡、全部或代管的财产的损耗; (三) 被保障车辆本车上其它人士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耗。 第十二条 被保障车辆形成车上人士的下列人身伤亡,不管在法律上能否理当由被保障人承受理赔责任,保障人在车上人士责任保障项下均不负责理赔: (一)被保障人及驾驭人以外的其它车上人士的故意、重要过失举止形成的本身伤亡; (二)犯法、违章搭乘人士的人身伤亡; (三)车上人士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举止形成的本身伤亡; (四)车上人士在被保障车辆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十三条 下列损耗和费率,保障人不负责理赔: (一)被保障车辆产生不测车祸,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许网站中断、数据丢失、电压浮动等形成的损耗以及其它各式间接损耗; (二)精神损伤理赔; (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形成的损耗; (四)被保障车辆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值变动形成的贬值、维修后价格下降引起的损耗; (五)被保障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期形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耗; (六)被保障人或驾驭人的故意举止形成的损耗; (七)仲裁或许诉讼费率以及其它相干费率。 第十四条 下列概况下,不管全部原因形成被保障车辆的损耗或对第三者、车上人士的损伤理赔责任,保障人均不负责理赔: (一)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运动、暴乱、扣押、收缴、充公、政府征用; (三) 竞赛、测试,在业务性修理、养护场地维修、养护时期; (四) 应用被保障车辆从事犯法运动; (五) 驾驭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运用被保障车辆; (六) 车祸产生后,被保障人或其应允的合法驾驭人在未依法采用举措的概况下驾驭被保障车辆或许遗弃被保障车辆逃离车祸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 驾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驭证或驾驭证有用期已届满; 2、驾驭的被保障车辆与驾驭证载明的准开车型不符; 3、持未按划定审验的驾驭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驭证时期驾驭被保障车辆; 4、按照法律法则或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相关划定不应允驾驭被保障车辆的其它概况下开车。 (八) 非被保障人应允的驾驭人运用被保障车辆; (九)被保障车辆让与他人,被保障人、受使人未履行本保障协议第四十八条划定的通告义务,且因让与导致被保障车辆危险水平明显增添而产生保障车祸; (十) 除还有约定外,产生保障车祸时被保障车辆没有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核发的行进证或号牌,或未按划定检测或检测不及格。 第十五条 理当由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理赔的损耗和费率,保障人不负责理赔。 保障车祸产生时,被保障车辆未投保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或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协议曾经失效的,关于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各分项理赔限额以内的损耗和费率,保障人不负责理赔。 第十六条 其它不隶属保障责任范畴内的损耗和费率,保障人不负责理赔。 保障金额和责任限额 第十七条 车辆损耗保障的保障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障人从下列三种形式中抉择确定,保障人依据确定保障金额的不同形式承受相应的理赔责任: (一) 按投保时被保障车辆的新款汽车置办价确定。 本保障协议中的新款汽车置办价是指在保障协议签定地置办与被保障车辆同类别新款汽车(含机动车置办税)的价值。 投保时的新款汽车置办价依据投保时保障协议签定地同类别新款汽车的市场出售价值(含机动车置办税)确定,并在保障单中载明,没有同类别新款汽车市场出售价值的,由投保人与保障人协商确定。 (二) 按投保时被保障车辆的实质价格确定。 本保障协议中的实质价格是指新款汽车置办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值。 投保时被保障车辆的实质价格依据投保时的新款汽车置办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值确定。 被保障车辆的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种月的部分,不计折旧。9座之下大巴车月折旧率为0.6%,10座以上大巴车月折旧率为0.9%,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越投保时被保障车辆新款汽车置办价的80%。 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款汽车置办价×被保障车辆已运用月数×月折旧率 (三) 在投保时被保障车辆的新款汽车置办价内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第三者责任保障每一次车祸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障人在签定本保障协议时按保障看管部门批准的限额层次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车上人士责任保障驾驭人每一次车祸责任限额和乘客每一次车祸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障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依照被保障车辆的核定载客数(驾驭人座位除外)确定。 第二十条 车辆盗抢保障的保障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障人在投保时被保障车辆的实质价格内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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