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22条第2款划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产生公路车祸,形成受害人的财产损耗,保障人不承受理赔责任。”这款所指“财产损耗”应当如何了解?【了解1】:仅指狭义的财产性(物质性)损耗,不包括人身伤亡。依据《条例》第21条:“被保障车辆产生公路车祸形成本车人士、被保障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耗的,由保障企业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畴内予以理赔。”第23条:“交强险在全中国范畴内实施同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理赔限额、医疗费率理赔限额、财产损耗理赔限额以及被保障人在公路车祸中没有责任的理赔限额。”《条例》第22条所指的“财产损耗”与上述“人身伤亡、财产损耗”、“财产损耗理赔限额”所说起的“财产损耗”系统一概念,仅指与人身伤亡相对应的物质性财产的损毁,不包括 “丧葬费”、“死亡理赔金”、“残疾理赔金”等其它人身伤亡所致的经济损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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