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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相关政策法规]对于车险第一百四十四条到四十六条的法律划定

2021-4-26 12:55| 发布者: wdb| 查看: 149| 评论: 0|原作者: [db:作者]|来自: [db:来源]

摘要: 对于车险第一百四十四条到四十六条的法律划定,更多关于车险相关政策法规关注我们。
 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则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保障企业的名称、章程、注册资本、企业或许分支机构的业务场地等事项的,由保障监督治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之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五条违反本法则定,有下列举止之一的,由保障监督治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之下的罚款;情节惨重的,可行节制营业范畴、责令停止接纳新营业或许吊销经营保障营业许可证:    (一)未依照划定提存确保金或许违反划定动用确保金的;    (二)未依照划定提取或许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许未依照划定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    (三)未依照划定提取保障保证基金、公积金的;    (四)未依照划定处理再保障分出营业的;    (一五)违反划定使用保障企业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许代表机构的;    (七)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    (八)未依照划定将理当报送审核的险种的保障条款和保障费用报送审核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违反本法则定,有下列举止之一的,由保障监督治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之下的罚款:    (一)未依照划定报送相关汇报、报表、文献和材料的;    (二)未依照划定将理当报送登记的险种的保障条款和保障费用报送登记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违反本法则定,有下列举止之一,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尚不组成犯罪的,由保障监督治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I·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之下的罚款;情节惨重的,可行节制营业范困、责令停止接纳新营业或许吊销经营保障营业许可证:    (一)提供虚假的汇报、报表、文献和材料的;    (二)拒绝或许妨碍依法审查监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