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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相关政策法规]保障协议中的第十九条事项

2021-4-26 12:55| 发布者: wdb| 查看: 180| 评论: 0|原作者: [db:作者]|来自: [db:来源]

摘要: 保障协议中的第十九条事项,更多关于车险相关政策法规关注我们。

 第十七条订立保障协议,保障人理当向投保人讲明保障协议的条款内容,并可行就保障标的或许被保障人的相关概况提议询问,投保人理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实是,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许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作用保障人打算能否同意承保或许提升保障费用的,保障人有权破除保障协议。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障人关于保障协议破除前产生的保障车祸,不承受理赔或许给付保障金的责任,其实不退还保障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障车祸的产生有惨重作用的,保障人关于保障协议破除前产生的保障车祸,不承受理赔或许给付保障金的责任,但可行退还保障费。

    保障车祸是指保障协议约定的保障责任范畴内的车祸。

    第十八条保障协议中划定相关于保障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障人在订立保障协议时理当向投保人准确讲明,未准确讲明的,该条款不发生出力。

    第十九条保障协议理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障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障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障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障标的;    (四)保障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障时期和保障责任最初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