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关注微博 关注微信

全球汽车资讯网

[车险相关政策法规]对于车险投保的七条相干划定

2021-4-26 12:55| 发布者: wdb| 查看: 156| 评论: 0|原作者: [db:作者]|来自: [db:来源]

摘要: 对于车险投保的七条相干划定,更多关于车险相关政策法规关注我们。

 第十条保障协议是投保人与保障人约定保障权利义务关连的合同。投保人是指与保障人订立保障协议,并依照保障协议负有支付保障费义务的人。    保障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障协议,并承受理赔或许给付保障金责任的保障企业。

    第十一条投保人和保障人订立保障协议,理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绝对、自愿订立的准则,不得损伤社会公共利益。    除法律、行政法则划定必需保障的以外,保障企业和其它单位不得强迫他人订立保障协议。

    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障标的理当具备保障利益    保障标的是指作为保障对象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或许人的生命和身体。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议保障请求,经保障人同意承保,并就协议的条款完成合同,保障协议成立。保障人理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障单或许其它保障凭证,并在保障单或许其它保障凭证中载明当李人双方约定的协议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障人协商同意,也可行采用前款划定以外的其它书面合同方式订立保障协议。

    第十四条保障协议成立后,投保人依照约定交付保障费;保障人依照约定的时间最初承受保障责任。

    第十五条除本法还有划定或许保障协议还有约定外,保障协议成立后,投保人可行破除保障协议。

    第十六条除本法还有划定或许保障协议还有约定外,保障协议成立后,保障人不得破除保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