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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相关政策法规]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施行,具有要求的货物可提早放行

2021-4-26 12:55| 发布者: wdb| 查看: 148| 评论: 0|原作者: [db:作者]|来自: [db:来源]

摘要: 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施行,具有要求的货物可提早放行,更多关于车险相关政策法规关注我们。

 第1. 机动车置办税实施从价定率的法子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值×税费

   第2. 机动车置办税的税费为10%。机动车置办税税费的调度,打算并推出。

   第3. 机动车置办税的计税价值依据不同概况,依照下列划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置自用的应税机动车的计税价值,为纳税人购置应税机动车而支付给出售者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率,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机动车的计税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值=关税完税价值+关税+花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许以其它形式取得自用的应税机动车的计税价值,

   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划定的最低计税价值核定。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置办,包括购置、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许以其它形式取得并自用应税机动车的举止。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包括国家所有公司、集体公司、私营公司、股份制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异邦公司以及其它公司和工作单位、

   社会集团、国度机关、部队以及其它单位;所称私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它私人.

 

   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施行 具有要求的货物可提早放行

   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当前推出《中华国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之下简单称呼《条例》)。该条例旨在规范海关事务担保,提升通关效能,保证海关监督治理,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划定》,有之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行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请求提早放行货物:(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二)有用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三)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四)滞报金尚未缴纳的;(五)其它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国度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局限制性划定,理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行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则划定不得担保的其它情形,海关不予处理担保放行。

   条例指明,有犯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用具理当或许曾经被海关依法扣留、封存的,当事人可行向海关提供担保,申请免予或许破除扣留、封存。有犯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用具没有办法或许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许运输用具负责人理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行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它财产。

   依据条例,有犯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用具隶属禁止进出境,或许必需以原物作为证据,或许依法理当予以充公的,海关不予处理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