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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相关政策法规]特殊概况下应税机动车的最低计税价值划定

2021-4-26 12:54| 发布者: wdb| 查看: 139| 评论: 0|原作者: [db:作者]|来自: [db:来源]

摘要: 特殊概况下应税机动车的最低计税价值划定,更多关于车险相关政策法规关注我们。

   一、机动车置办税的税费

   我们国家机动车置办税实施同一比重税费,税费为10%。

   二、机动车置办税的计税根据

   (一)购置自用应税机动车计税根据的确定——计税价值

   计税价值的构成为纳税人购置应税机动车而支付给出售者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率(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税价值=含增值税的出售价值÷(1+增值税税费或征收率)

   (二)进口自用应税机动车计税根据的确定——构成计税价值

   构成计税价值=关税完税价值+关税+花费税)

   (三)其它自用应税机动车计税根据的确定

   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它形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机动车的计税价值,按置办该型号机动车的价值确认,不行取得置办价值的,则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度税务总局划定相同类别应税机动车的最低计税价值核定。

   (四)以最低计税价值为计税根据的确定

   现行政策划定:“纳税人购置自用或许进口自用应税机动车,申报的计税价值低于同类别应税机动车的最低计税价值,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依照最低计税价值征收机动车置办税。”

  

 

   几种特殊情形应税机动车的最低计税价值划定如是:

   1.对已缴纳机动车置办税并处理了备案注册手续的机动车,底盘(车架)产生更换,其计税根据按全新核发的同类别新款汽车最低计税价值的70%计算。

   2.免税、减税要求消失的机动车,其计税根据的确定形式法为:

   计税根据=同类别新款汽车最低计税价值×[1-(已运用年限×10%)]×100%

   此中,划定运用年限按10年计算;超越运用年限的机动车,计税根据为零,没再征收机动车置办税。未满一年的应税机动车计税根据为全新核发的同类别机动车最低计税价值。

   3.国度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值的机动车,计税根据为已核定同类别机动车的最低计税价值。

   4.进口二手车、不可抗力要素导致受损的机动车、储存超越3年的机动车、行进8万千米以上的试验机动车、国度税务总局划定的其它机动车,凡纳税人能出示有用声明的,计税根据为纳税人提供的同一发票或有用凭证注明的计税价值。

   (五)已运用未完税机动车计税根据的确定

   3.关于国度受权的执法部门充公的走私机动车、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充公并拍卖的机动车,其储存(或运用)年限超越3年或行进路程超越8万里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同一发票或有用声明注明的价值确定计税根据。

   (六)机动车置办税价值消息治理

   (七)机动车置办税计税根据运用同一货币单位计量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机动车价款的,依照申报纳税之日华夏国民银行推出的国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国民币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