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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相关政策法规]纳税人处理机动车纳税申报时应准备的材料

2021-4-26 12:53| 发布者: wdb| 查看: 172| 评论: 0|原作者: [db:作者]|来自: [db:来源]

摘要: 纳税人处理机动车纳税申报时应准备的材料,更多关于车险相关政策法规关注我们。

   《机动车置办税征收治理法子》(国度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三条划定:纳税人处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机动车置办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之下简单称呼纳税申报表),同一时间提供之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制印刷件。复制印刷件和《车辆出售同一发票》(之下简单称呼同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它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退还纳税人。

   (一)汽车主人身份声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声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声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域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声明和居留声明;

   3.异邦人,提供入境的身份声明和居留声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文凭》。

   (二)机动车价值声明

   1.国内置办机动车,提供同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用凭证;

   2.进口自用机动车,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花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声明》。

   (三)机动车及格声明

   1.国产机动车,提供全车离厂及格声明(之下简单称呼及格证);

   2.进口机动车,提供《中华国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声明书》或《中华国民共和国海关看管机动车进(出)境领(销)执照通告书》或《充公走私车子、摩托车声明书》。

   (四)税务机关请求提供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