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人提车途中遭遇事故,没有牌照没有保险的新车该由谁赔偿?8月23日,山西晚报记者从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双方均有责任。 新买的车有偿委托别人提 2021年6月,原某从太原某汽车销售公司预订汽车一辆,但因时间安排,不能自行前往提车,于是,原某有偿委托陈某去帮自己将新车开回晋城。陈某收到委托,动身前往太原,经过认真核查,车辆完好无损,只是未办理临时牌照,也未购买保险。陈某并未在意,当即驾车返回。 返程途中,陈某为躲避高速公路路面上的一块弹簧钢板,撞到了公路护栏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和护栏损坏、自己受伤。 法官:双方均有责任 陈某第一时间联系原某,告知事故发生与车辆损毁情况。原某十分心疼,认为陈某因自身过错发生事故,导致车辆严重损坏,已无维修价值,陈某应该赔偿自己新车的损失。陈某却觉得自己受委托前往太原提车,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现在车辆的损失不能报保险公司赔偿,完全是因为原某未为新车投保,损失应当由原某自己承担。原某、陈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下产生的侵权责任纠纷。陈某在驾驶车辆途中因自身过错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原某车辆受损,对于该次事故,陈某应负全部责任。原某委托陈某提车时,案涉车辆未办理临时牌照、未购买保险;而陈某在明知该车辆不符合上路条件情况下,仍然接受委托。双方均应预见到该车辆在提车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将无法索赔,可能存在巨大风险。 综合考虑原某、陈某双方的利益及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法院最终认定在本案中原某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 购车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本案的不同之处在于,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在协商委托事宜时,均知晓驾驶无牌、无保险新车上路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还可能面临损失无法索赔的巨大风险,因此双方对车辆损失结果的发生均有责任。 法院认为,部分买车人为图省事,不给新车办理临时车牌、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开车上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规定,同时也给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埋下了重大隐患。 针对这种现象,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知法守法,避免侥幸心理,购买新车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车辆符合上路条件后再行驶,做好安全评估,注意安全防范,做好自己人身、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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