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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理赔流程]第三者责任险免赔率的划定

2021-11-8 16:27| 发布者: wdb| 查看: 187| 评论: 0|原作者: [db:作者]|来自: [db:来源]

摘要: 第三者责任险免赔率的划定,更多关于汽车保险理赔流程问题关注我们。
依据保障机动车驾驭人士在车祸中所负责任,保障人在保障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 免赔率免赔:(1)负悉数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最重要的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2)违反平安搭载划定的,增添免赔率10%。 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   保障车祸产生后,保障人依照《公路车祸料理法子》划定的理赔范畴、名目和准则以及保障协议的约定在保障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理赔金额。   未经保障人书面同意,被保障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理赔金额,保障人有权从新核定。不隶属保障人理赔范畴或高于保障人应理赔金额的,保障人不承受理赔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根据和理赔准则:   (1)保障机动车产生第三者责任车祸时,理当根据华夏现行《公路车祸料理法子》划定的理赔范畴、名目和准则以及保障协议的划定料理。   (2)依据保障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核定理赔金额。   ①当被保障人按车祸责任比重应负的理赔金额超越责任限额时:   赔款=责任限额×(1-免赔率)?   ②当被保障人按车祸责任比重应负的理赔金额低于责任限额时:?   赔款=应负理赔金额×(1-免赔率)?   (3)自行承诺或支付的理赔金额:指不适合《公路车祸料理法子》划定的理赔范畴、名目和准则以及保障协议的划定,且事先未征得保障人同意,被保障人擅自同意承受或支付的赔款。 一次性理赔准则   赔款金额经保障人与被保障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障人追加的索赔要求,保障人不承受理赔责任。车子第三者责任险应遵循一次性理赔结案的准则,保障人对第三者责任险保障车祸理赔结案后,对被保障人追加受害人的全部理赔费率没再负责。 保障的延续责任   被保障人得到理赔后,保障协议接着有用,直至保障期限届满。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责任为延续责任。保障机动车产生第三者责任保障车祸,保障人理赔后,不论每一次车祸能否达到保障责任限额,在保障期限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责任依然有用,直至保障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