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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理赔流程]案例剖析:驾驭人产生车祸时死亡

2021-8-23 12:25| 发布者: wdb| 查看: 163| 评论: 0|原作者: [db:作者]|来自: [db:来源]

摘要: 案例剖析:驾驭人产生车祸时死亡,更多关于汽车保险理赔流程问题关注我们。

2011年8月5日,杜小明驾驭豫PJ8055号东风EQ4163W牵引车,及其拖带的豫P8G83挂号宇康YKH9380集装箱运输半挂车,行至上海市绕城快速浦东新区G1501外侧44千米+300米处,因产生故障而停泊于应急车道内 ,接下来下车走到其前面停泊的赵家远驾驭的沪B55776号牵引车和沪D7558挂号车尾部。8月5日3时35分,周充亮因过度疲劳,驾驭的沪B34087号牵引车和沪B6477挂号车,先撞到杜小明停泊的车尾部,杜小明的车又撞到赵家远的车尾部,致被杜小明当场死亡,交警断定周充亮负此车祸的悉数责任,杜小明、赵家远没有责任。

  据理解,2011年4月28日,杜小明与华夏人寿财产保障股份局限企业周口市中心支企业(之下简单称呼“周口财保”)签定了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协议。保障单上载明保障标的为豫PJ8055号东风EQ4163W牵引车和豫P8G83挂号宇康YKH9380集装箱运输半挂车,保障时期自2011年4月29日零时起,至2012年4月28日24时止。

  车祸产生后,杜小明家属向上海市浦东区新区国民法院说起诉讼,请求周口财保理赔交强险没有责任死亡伤残理赔限额11000元。

  ■案例剖析

  这起车祸,周口财保对证据的采信和实是断定上均没有异议,但以为杜小明不隶属这次车祸的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的受害人,不应给付交强险死亡保障金。

  《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条例》第三条划定:“本条例所称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是指由保障企业对被保障车辆产生公路车祸形成本车人士、被保障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耗,在责任限额内发展理赔的强迫性责任保障”;第二十一条划定:“被保障车辆产生公路车祸形成本车人士、被保障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耗的,由保障企业依法在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责任限额范畴内予以理赔”。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划定:“被保障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应允的合法驾驭人”。

  《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条款》第五条划定:“交强险协议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障车辆产生车祸遭受人身伤亡或许财产损耗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障车辆本车车上人士、被保障人”。

  周口财保以为杜小明尽管车祸产生时在车下,依据交强险条例和条款的划定,杜小明隶属交强险的被保障人,而构不成交强险的受害人 ,故不应给付交强险保障金。上海市浦东区新区国民法院采用了周口财保的辩护意见,驳回杜小明方请求周口财保理赔交强险没有责任死亡伤残理赔限额11000元的诉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