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驾车撞伤人,汽车主人易男士2007年才向保障企业索赔,保障企业以超越两年的索赔期限为由拒绝理赔。那末,这笔保费是非是就泡汤了呢?当前,广州市中等法院终审判决:保障企业理当支付保障金。
由于,尽管保障车祸索赔时效理当自保障车祸产生之日起算,但保障车祸是指被保障人的民事责任依法被确定之日,法院在2006年12月29日判定汽车主人易男士应当承受理赔责任,因而索赔时效应从这天最初起算,易某的索赔无超越两年。
驾车撞人后法院判赔
2002年11月20日,易某为新购小汽车向保障企业投保了车辆辆保障,此中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限额是10万元,保障期限自2002年11月21日至2003年11月20日。当天,易某缴纳了保障费5389元。
2003年11月3日,易某驾驭这车撞倒行人吴某,易某随即打手机报案。警方则以为,源于事故隶属非公路车祸,相关损伤理赔难题,当事人可向法院说起民事诉讼。
此案通过番禺区法院和广州市中院两审,2006年12月18日,广州市中院判决易某要理赔伤者吴某1614元。2006年12月30日,易某依据法院判决,将理赔款和受理费共计1700元支付给了吴某。
四年后申领保障遭拒
易某以为,车祸产生在保障期限内,保障企业应当承受理赔义务。
因而,2007年6月,易某向保障企业提议索赔,但保障企业以保障机动车无产生车祸、索赔超越法定时效等接口拒绝理赔。屡次交涉没有效后,易某只好告上法庭。
保障企业庭上辩称,我们国家保障法则定了索赔期限,这种期限是从易某晓得保障车祸产生之日起两年,假如这两年内不能使索赔权那末权利就消灭了。易某索赔时间显著超越时限,也就意指着易某放弃权利,因而保障企业可行不理赔。
法院判决
索赔时效从定责日起计算
当前,该案经广州市中院二审,法院审理以为,索赔时效理当自被保障人晓得保障车祸产生之日起算,本案是相关责任保障的争议,其保障车祸产生之日是指被保障人的民事责任依法被确定之日。易某对第三人所应承受的民事责任应为广州市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该案于2006年12月29日生效,故本案索赔时效应从这天最初起算,计至本案起诉日期尚未超越两年,因而判决保障企业在10日内支付易某保障金1614.72元和工商查档费151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障企业承受。
易某的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凌华律师以为:此案对投保汽车主人有必定的借鉴效用。官司的胜诉也给汽车主人启示,便是当投保汽车主人在与保障企业产生保障赔偿争议时,可行法院说起诉讼等门径解决,依法维护本身合法权益。 更多车子保障关心咱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