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新款汽车的当晚就不幸地产生了车祸,而保障企业却以汽车主人所购保障次日零点生效为由,拒绝理赔。机动车保障现“真空期”,保障企业拒赔能否有理有据?近日,鄞州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
汽车主人是40岁的杨男士(化名),昨年3月3日,他贷款要了一台价格65800元东南菱悦车子。
贷款企业为杨男士处理了机动车交强险的投保手续。当日下午,杨男士去车子企业提车,发觉保障单上的保障时期非是即时生效,却是次日零时。
车子企业营业员小王立即与该贷款企业取得了联系,请求保障企业将保障生效时间更改成即时生效,却受到拒绝。同一时间,小王的同一时间让杨男士签了一份《风险告知书》,随后将机动车交付给了杨男士。
不料当晚7点左右,杨男士驾车时不当心撞到在行走的李女子(化名)导致李女子多处骨折,住院三个多月,共花去医疗费10万多元。事后,李女子将杨磊诉至鄞州法院。
李女子向鄞州法院起诉,并将杨男士、车子企业和保障企业列为一同被告,请求杨男士和车子企业连带理赔其各项损耗合计20余万元,并请求保障企业在交强险范畴内承受理赔责任。
法庭上,三名被告各执一词。保障企业辩称,车祸产生在2011年3月3日19时,依据男士与保障企业签定的保障单,那时交强险并没有生效,故不承受理赔责任。
法官以为从有益于投保人的方位应断定保单即时生效。终归,鄞州法院判决保障企业理赔原告经济损耗12万元,杨男士再理赔原告经济损耗7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