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国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62 号
《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条例》曾经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推出,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车辆公路车祸受害人依法获得理赔,推进公路交通平安,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公路交通平安法》、《中华国民共和国保障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国民共和国国内公路上行进的车辆的全部人或许治理人,理当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公路交通平安法》的划定投保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
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的投保、理赔和监督治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是指由保障企业对被保障车辆产生公路车祸形成本车人士、被保障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耗,在责任限额内予以理赔的强迫性责任保障。
第四条 国务院保障监督治理机构(之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障企业的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营业实行监督治理。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之下统称车辆治理部门)理当依法对车辆参与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的概况实行监督审查。对未参与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的车辆,车辆治理部门不得予以备案,车辆平安技艺检测机构不得予以检测。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考查料理公路交通平安犯法举止和公路车祸时,理当依法审查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的保障标记。
第二章 投 保
第五条 中资保障企业(之下称保障企业)经保监会批准,可行从事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营业。
为了确保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制度的实施,保监会有权请求保障企业从事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营业。
未经保监会批准,全部单位或许私人不得从事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营业。
第六条 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实施同一的保障条款和根基保障费用。保监会依照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营业全体上不盈利不损失的准则审核保障费用。
保监会在审核保障费用时,可行聘请相关不业余机构发展估价,可行举办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 保障企业的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营业,理当与其它保障营业分开治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理当每年对保障企业的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营业概况发展核查,并向社会推出;依据保障企业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营业的全体盈利或许损失概况,可行请求或许应允保障企业相应调度保障费用。
调度保障费用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理当发展听证。
第八条 被保障车辆无产生公路交通平安犯法举止和公路车祸的,保障企业理当在下一年度下降其保障费用。在今后的年度内,被保障车辆依然无产生公路交通平安犯法举止和公路车祸的,保障企业理当接着下降其保障费用,直至最低准则。被保障车辆产生公路交通平安犯法举止或许公路车祸的,保障企业理当在下一年度提升其保障费用。屡次产生公路交通平安犯法举止、公路车祸,或许产生重要公路车祸的,保障企业理当加大提升其保障费用的幅度。在公路车祸中被保障人无过错的,不提升其保障费用。下降或许提升保障费用的准则,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
第九条 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理当一步步构建相关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公路交通平安犯法举止和公路车祸的消息共享体制。
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理当抉择具有从事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营业资格的保障企业,被抉择的保障企业不得拒绝或许拖延承保。
保监会理当将具有从事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营业资格的保障企业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理当向保障企业如实告知要紧事项。
要紧事项3
监会划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签定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协议时,投保人理当一次支付悉数保障费;保障企业理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障单、保障标记。保障单、保障标记理当注明保障单号码、车辆牌照号码、保障期限、保障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赔偿手机号码。
被保障人理当在被保障车辆上放置保障标记。
保障标记式样全中国同一。保障单、保障标记由保监会监制。全部单位或许私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许运用伪造、变造的保障单、保障标记。
第十三条 签定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协议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障条款和保障费用之外,向保障企业提议附带其它要求的请求。
签定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协议时,保障企业不得强迫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障协议以及提议附带其它要求的请求。
第十四条 保障企业不得破除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协议;可是,投保人对要紧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要紧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障企业破除协议前,理当书面通告投保人,投保人理当自收到通告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障企业不得破除协议。
第十五条 保障企业破除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协议的,理当收回保障单和保障标记,并书面通告车辆治理部门。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破除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协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障车辆被依法注销备案的;
(二)被保障车辆处理停驶的;
(三)被保障车辆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七条 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协议破除前,保障企业理当依照协议承受保障责任。
协议破除时,保障企业可行收取自保障责任最初之日起至协议破除之日止的保障费,剩余部分的保障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 被保障车辆全部权转嫁的,理当处理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协议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协议期满,投保人理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障单。
第二十条 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的保障时期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行投保短期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
(一)境外车辆暂时入境的;
(二)车辆暂时上公路行进的;
(三)车辆距划定的作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监会划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赔 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障车辆产生公路车祸形成本车人士、被保障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耗的,由保障企业依法在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责任限额范畴内予以理赔。
公路车祸的损耗是由受害人故意形成的,保障企业不予理赔。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企业在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责任限额范畴内垫付抢救费率,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驭人未取得驾驭资格或许醉酒的;
(二)被保障车辆被盗抢时期肇事的;
(三)被保障人故意生产公路车祸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产生公路车祸的,形成受害人的财产损耗,保障企业不承受理赔责任。
第二十三条 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在全中国范畴内实施同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理赔限额、医疗费率理赔限额、财产损耗理赔限额以及被保障人在公路车祸中没有责任的理赔限额。
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划定。
第二十四条 国度设立公路车祸社会救助基金(之下简单称呼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路车祸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率、部分或许悉数抢救费率,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治理机构有权向公路车祸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率超越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车辆未参与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的;
(三)车辆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自包括:
(一)依照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的保障费的必定比重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依照划定投保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的车辆的全部人、治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治理机构依法向公路车祸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它资金。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的详细治理法子,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订试行。
第二十七条 被保障车辆产生公路车祸,被保障人或许受害人通告保障企业的,保障企业理当立即赐予答复,告知被保障人或许受害人详细的理赔程序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障车辆产生公路车祸的,由被保障人向保障企业申请理赔保障金。保障企业理当自收到理赔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障人须要向保障企业提供的与理赔相关的声明和材料。
第二十九条 保障企业理当自收到被保障人提供的声明和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能否隶属保障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告被保障人;对不隶属保障责任的,理当书面讲明理由;对隶属保障责任的,在与被保障人完成理赔保障金的合同后10日内,理赔保障金。
第三十条 被保障人与保障企业对理赔有争议的,可行依法申请仲裁或许向国民法院说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保障企业可行向被保障人理赔保障金,也可行干脆向受害人理赔保障金。可是,因抢救受伤人士须要保障企业支付或许垫付抢救费率的,保障企业在接过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通告后,经核对理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许垫付抢救费率。
因抢救受伤人士须要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率的,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在接过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通告后,经核对理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率。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理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的相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公路车祸中的受伤人士。
第三十三条 保障企业理赔保障金或许垫付抢救费率,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率,须要向相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相关概况的,相关部门、医疗机构理当予以匹配。
第三十四条 保障企业、救助基金治理机构的事业人士对当事人的私人隐私理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公路车祸损伤理赔名目和准则按照相关法律的划定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营业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充公犯法所得,犯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犯法所得1倍以上5倍之下罚款;无犯法所得或许犯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之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保障企业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营业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障费,充公犯法所得,犯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犯法所得1倍以上5倍之下罚款;无犯法所得或许犯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之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许形成惨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许吊销经营保障营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保障企业违反本条例划定,有下列举止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之下罚款;情节惨重的,可行节制营业范畴、责令停止接纳新营业或许吊销经营保障营业许可证:
(一)拒绝或许拖延承保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的;
(二)未依照同一的保障条款和根基保障费用从事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营业的;
(三)未将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营业和其它保障营业分开治理,单独核算的;
(四)强迫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障协议的;
(五)违反划定破除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协议的;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理赔保障金义务的;
(七)未依照划定及时支付或许垫付抢救费率的。
第三十九条 车辆全部人、治理人未依照划定投保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扣留车辆,通告车辆全部人、治理人按照划定投保,处按照划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障费的2倍罚款。
车辆全部人、治理人按照划定补办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的,理当及时退还车辆。
第四十条 上公路行进的车辆未放置保障标记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理当扣留车辆,通告当事人提供保障标记或许补办相应手续,可行处警告或许20元以上200元之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障标记或许补办相应手续的,理当及时退还车辆。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许运用伪造、变造的保障标记,或许运用其它车辆的保障标记,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车辆,处200元以上2000元之下罚款;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声明或许补办相应手续的,理当及时退还车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障企业订立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协议,并依照协议负有支付保障费义务的车辆的全部人、治理人。
(二)被保障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应允的合法驾驭人。
(三)抢救费率,是指车辆产生公路车祸导致人士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的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对寿命体征不安稳和尽管寿命体征安稳但假如不采用料理举措会发生寿命危险,或许导致残疾、器官功效阻碍,或许导致病程显著延伸的受伤人士,采用必需的料理举措所产生的医疗费率。
第四十三条 车辆在公路以外的位置通畅时产生车祸,形成人身伤亡、财产损耗的理赔,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四条 华夏国民释放军和华夏国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车辆参与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的法子,由华夏国民释放军和华夏国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划定。
第四十五条 车辆全部人、治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本条例施行前曾经投保商业性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障的,保障期满,理当投保车辆车祸责任强迫保障。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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