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部门当前推出了北京市车辆限行时期减征养路费相干难题的通告。通告准确了六类机动车不适用养路费减征政策,还对2009年1月1日至4月10日之中新加机动车的缴纳养路费方法发展了讲明。
获悉,依据《北京市政府对于实行交通治理举措的通知》(之下简单称呼《通知》)划定,2008年10月11日至2009年4月10日,北京市车辆试行按车辆牌照尾号每周停驶一天,限行范畴为五环路以内公路,限行时间为6时至21时。停驶的车辆减征一种月养路费。[全新限行:北京"尾号限行"下周(12月8日)轮换 违禁上路罚100元]
六类机动车不适用养路费减征政策,不予减征养路费。这点机动车是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公共电车子、省际长途客运机动车及大型大巴车、出租车子、小公共车子、邮政专用机动车、持有市运输治理部门核发的旅行大巴车商用证件的机动车,经市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车身喷涂同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机动车和清障专用机动车;环卫、园林、公路养护的专项作业机动车,殡仪馆的殡葬机动车;吊挂“使”字号牌机动车及经批准暂时入境的机动车;养路费已实施年度包缴的车辆。
2008年内全部车辆(含新加)仍按养路费划定全额缴纳养路费,待缴纳2009年养路费时,减征一种月养路费。2008年10月11日至12月31日间产生注销、停驶、转籍、丢失、扣押、暂调外埠等异动情况的机动车,在处理相应养路费手续时,一并处理减征一种月养路费的退费手续。2008年北京市内过户机动车,在缴纳2009年养路费时减征一种月养路费。
2009年1月1日至3月10日间新加机动车在立户缴费时干脆减征一种月养路费。2009年3月11日至4月10日间新加车辆,自4月11日起征收养路费。欠缴养路费时段包括限行时期的车辆,补缴所欠养路费时剔除一种月养路费。
对超越免征养路费划定期限而未处理免征手续的机动车,2009年3月10当前新加车辆,补费时剔除一种月养路费;2009年3月11日至4月10日间新加车辆,自4月11日起征收养路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