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09]6号
北京市、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云南省财政厅(局)、科技厅(委):
依据国务院对于“节能减排”、“增强节油节电事业”和“致力突破制约资产转行进级的要紧要害技艺,精心培养大批策略性资产”策略决策精神,为扩大车子花费,加速车子资产构造调度,推进节能与新燃料车子资产化,财政部、科技部打算,在北京、上海、重庆、长春、大连、杭州、济南、武汉、深圳、合肥、长沙、昆明、南昌等13个都市展开节能与新燃料车子示范推广试点事业,以财政政策勉励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效劳范畴首先推广运用节能与新燃料车子,对推广运用单位购置节能与新燃料车子赐予补贴。此中,中央财政要点对置办节能与新燃料车子赐予补贴,位置财政要点对相干配套设备建造及维护调养赐予补贴。为增强财政资金治理,提升资金运用效益,咱们制订了《节能与新燃料车子示范推广财政补贴资金治理暂行法子》,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试点事业的顺利发展,各试点省(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科技主管部门等确实增强组织领导,根据本通告及财政部、科技部相关文献划定,抓紧制订节能与新燃料车子示范推广实行方案报财政部、科技部。同一时间,试点都市要和踪节能与新燃料车子示范运转概况,定期将实质节能成果、财政补贴资金布置运用概况以及试点事业中发觉的难题函告财政部、科技部。
附件:节能与新燃料车子示范推广财政补贴资金治理暂行法子
财政部 科技部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节能与新燃料车子示范推广财政补贴资金治理暂行法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对于增强节能事业的打算》(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对于印发节能减排概括性事业方案的通告》(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对于进一步增强节油节电事业的通告》(国发〔2008〕23号)精神,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布置部分资金,扶持国度节能与新燃料车子示范推广。为增强节能与新燃料车子示范推广财政补贴资金(之下简单称呼示范推广补贴资金)治理,提升资金运用效益,特制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节能与新燃料车子最重要的指混合能源车子、纯电动车子和能源电池车子。
第三条 示范推广补贴资金依照科学合乎道理、公正透明的准则布置运用,并接纳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形式
第四条 依据节能与新燃料车子特色以及交通情况,在示范推广初期,最重要的抉择部分大中都市的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效劳范畴发展试点。
第五条 中央财政对试点都市相干公共效劳范畴示范推广单位购置和运用节能与新燃料车子赐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位置财政要布置必定资金,对节能与新燃料车子置办、配套设备建造及维护调养等相干支出赐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 示范推广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购置节能与新燃料车子的相干支出。
第三章 扶持要求
第七条 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燃料车子必需适合下述要求:
(一)必需归入《节能与新燃料车子示范推广利用工程介绍车型目录》。
(二)混合能源乘用车和轻型mpv与同类惯例车型比较节油率必需达到5%以上,混合能源大巴车节油率必需达到10%以上。
(三)混合能源车子第一大电功率比和节油率必需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根据GB/T19753-2005《轻型混合能源电动车子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19754-2005《重型混合能源电动车子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等检验后确定。
(四)制造公司对能源蓄电池等要害零部件必需提供不低于3年或15万千米(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
(五)车子制造公司和能源蓄电池等要害零部件制造公司必需具有必定的产能范围。
第八条 示范推广单位必需采用招标形式择优收购节能与新燃料车子,并确定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燃料车子车型、数量、价值以及售后效劳等。
第四章 补贴准则
第九条 补贴准则最重要的根据节能与新燃料车子与同类惯例车子的根基差价,并适当考量范围效应、技艺进步等要素确定。公共效劳用乘用车和轻型营运车示范推广详细补贴准则见附表一,都市公交大巴车示范推广详细补贴准则见附表二,特种机动车补贴准则参照上述补贴准则确定。
第五章 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十条 示范推广单位依据购置运用的车子车型、数量和划定的补贴准则等提议资金申请汇报(见附表三),并提供下述资料:
(一)与制造公司签定的中签合同、购销协议等相关凭证;
(二)机动车购进发票等相关凭证;
(三)第三方检验机构出示的检验汇报;
(四)位置配套资金布置和运用概况;
(五)其它须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示范推广单位的资金申请汇报按属地准则,经本地财政、科技部门审查后,报省级财政和科技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和科技部门对公司资金申请汇报复核后,区别于每年3月30日、8月30当前结合上报财政部、科技部(见附表四)。
第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对申报资料发展检查,核定详细补贴金额,并按划定下达预算,拨付补贴资金。
第六章 资金监督治理
第十四条 示范推广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正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将扣回补贴资金,并撤消示范推广单位的资格。
第十五条 示范推广补贴资金必需专款专用,全部单位不可以全部理由、方式截留、挪用。对违反划定的,将按照《财政犯法举止惩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划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士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法子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法子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公共效劳用乘用车和轻型营运车示范推广补贴准则
附表二 十米以上都市公交大巴车示范推广补贴准则
附表三 节能与新燃料车子示范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附表四 节能与新燃料车子示范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