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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政策]乘用车公司平均能源消耗量核算法子

2021-5-18 16:25| 发布者: wdb| 查看: 106| 评论: 0|原作者: [db:作者]|来自: [db:来源]

摘要: ,更多新能源汽车政策来汽车资讯网。

  为进一步改善车子节能治理制度,实行乘用车公司平均能源消耗量治理,依照《国务院对于印发节能与新燃料车子资产进行规划(2012-2020年)的通告》(国发[2012]22号)请求,产业和消息化部、进行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订了《乘用车公司平均能源消耗量核算法子》,现予以公告,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乘用车公司平均能源消耗量核算法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国务院对于印发节能与新燃料车子资产进行规划(2012~2020年)的通告》(国发[2012]22号)请求,为进一步改善车子节能治理制度,实行乘用车公司平均能源消耗量治理,一步步下降我们国家乘用车产物平均能源消耗量,实现2015年和2020年我们国家乘用车产物平均能源消耗量降至6.9升/100千米和5.0升/100千米的指标,特制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华夏关国内出售的能够燃用石油或柴油能源的乘用车产物(含非插电式混合能源乘用车)以及纯电动、插电式混合能源、能源电池乘用车等新燃料乘用车产物,包括在华夏关国内制造的国产乘用车产物和在华夏关境外制造的进口乘用车产物。

  第三条  本法子所称公司是指依法得到许可在华夏关国内出售乘用车的公司,包括国产乘用车制造公司和进口乘用车制造公司。

  国产乘用车制造公司应已列入产业和消息化部《机动车制造公司及产物公告》,并得到强迫性产物验证。

  进口乘用车制造公司最重要的是指其制造的乘用车产物已得到华夏强迫性产物验证的华夏关境外的乘用车制造公司。进口乘用车经销公司视同为进口乘用车制造公司在华夏的代理,负责乘用车公司平均能源消耗量核算的一切事业。

  第四条  本法子所称核算年度是公历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此中,国产乘用车采纳制造日期,制造日期以《车辆全车离厂及格证》上的生产日期为准;进口乘用车采纳进口日期,进口日期以海关放行日期为准。

  第五条  产业和消息化部会同国度进行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实行乘用车公司平均能源消耗量核算治理。

  第二章  乘用车公司平均能源消耗量核算主体

  第六条  国产乘用车产物与进口乘用车产物公司平均能源消耗量区别实行核算。

  第七条  准则上《机动车制造公司及产物公告》内每一种独立法人乘用车制造公司、每一种单独注册的进口车子经销公司作为一种公司平均能源消耗量核算主体。

  第三章  乘用车产物能源消耗量数据报送与公示

  第八条  产业和消息化部负责构建”车子能源消耗量数据治理体系”,定期汇总数据,并将概况通报核算治理相干部门。公司应按请求及时报送新制造、新进口的乘用车产物的能源消耗量数据(详细请求见附件一)。

  第九条  公司应构建乘用车产物平均能源消耗量监控体制,依据达标概况及时调度制造或进口计划,并将已停止制造或进口的车型概况报产业和消息化部(配备产业司),同一时间抄送质检总局(认监委)。

  第十条  产业和消息化部经过华夏车子能源消耗量网络车子能源消耗量通知体系推出乘用车能源消耗量及相干消息。

  第四章  乘用车公司平均能源消耗量核算方法

  第十一条  公司乘用车车型能源消耗量实质值计算采纳车子能源消耗量通知体系中机动车型号对应的概括工况能源消耗量目标数据。

  假如车子能源消耗量通知体系中统一公司在市场上出售的统一机动车型号有若干不同的概括工况能源消耗量数据(含今年度已经过车子能源消耗量通知体系发表的停止制造或进口车型的数据),计算公司平均能源消耗量实质值时采纳第一大的能源消耗量。

  第十二条  国家内部乘用车制造公司的核算基数为核算年度内的乘用车产量(不含乘用车出口量)。进口乘用车经销公司的核算基数为核算年度内经华夏海关放行、检测检疫机构检测的实质进口量。

  第十三条  核算主体平均能源消耗量的计算形式为:核算主体各车型能源消耗量与各车型所对应核算基数的乘积之和除以该核算主体全部车型核算基数之和。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圆整至小数点后2位。

  核算主体平均能源消耗量指标值的计算形式为:核算主体各车型能源消耗量指标值与各车型所对应核算基数的乘积之和除以该核算主体全部车型核算基数之和。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圆整至小数点后2位。

  第十四条  2012-2015年,乘用车车型能源消耗量指标值和公司达标请求按《乘用车能源消耗量评价方法及目标》(GB27999-2011)划定(不计新燃料乘用车产物)。

  统一机动车型号因全车整备品质、座位排数、变速器型式不同有若干不同的能源消耗量指标值时,计算公司平均消耗量指标值时采纳最小的能源消耗量指标值。

  第十五条  为勉励进行节能与新燃料车子产物,在统算公司达到国度乘用车平均能源消耗量指标的概况时,对公司制造或进口的纯电动乘用车、能源电池乘用车、纯电动驱动形式概括工况续驶路程达到50千米及以上的插电式混合能源乘用车,概括工况能源消耗量实质值按零计算,并按5倍数量计入核算基数之和;概括工况能源消耗量实质值低于2.8升/100千米(含)的车型(不含纯电动、能源电池乘用车),按3倍数量计入核算基数之和;其它插电式混合能源乘用车,按实质数量核算。

  第五章 乘用车公司平均能源消耗量汇报

  第十六条  每年12月20当前,各核算主体应依据年度达标请求向产业和消息化部递交下一年度公司平均能源消耗量预汇报(纸制和光盘各一式五份,由产业和消息化部转送核算治理相干部门),预汇报最重要的内容包括公司平均能源消耗量预期值、预期指标值等。

  第十七条  每年8月1当前,各核算主体应向产业和消息化部递交公司平均能源消耗量中期汇报(纸制和光盘各一式五份,由产业和消息化部转送核算治理相干部门),最重要的内容包括:

  (一) 上半年已实质制造或进口的各车型数量、对应概括工况能源消耗量及要害参数;

  (二) 下半年公司平均能源消耗量指标值、实质值概况预测;

  (三) 今年度公司平均能源消耗量指标值预测达成概况等。

  第十八条  每年2月1当前,各核算主体应向产业和消息化部递交上一年度公司平均能源消耗量汇报(纸制和光盘各一式五份,由产业和消息化部转送核算治理相干部门),最重要的内容包括:制造或进口的各车型数量、要害参数、概括工况能源消耗量和对应车型能源消耗量指标值及核算主体的公司平均能源消耗量指标值、实质值等概况。(公司平均能源消耗量预汇报、中期汇报、年度汇报的格式见附件二)

  第十九条  如核算主体以为递交的公司平均能源消耗量预汇报、中期汇报涉及公司商业秘密,需在汇报中准确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及保密期限。经产业和消息化部检查同意,可不对外公布。

  核算主体递交的车子产物能源消耗量年度汇报不可以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为名节制对外公布。

  第六章 核算与公示

  第二十条  产业和消息化部会同国度进行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构建公司平均能源消耗量核算的结合事业体制。

  产业和消息化部详细负责国产乘用车能源消耗量、产量及乘用车制造公司等概况的核查。

  海关总署详细负责进口量及进口经销公司等概况的核查。

  质检总局详细负责进口乘用车能源消耗量、进口量及进口经销公司、进口乘用车生产公司等概况的核查。

  第二十一条  上一年度全部核算主体的公司平均能源消耗量概况将于每年3月20当前公示。

  第二十二条  各核算主体和社会各界对公示的公司平均能源消耗量概况有异议的,可在20个事业日内反馈。相干部门需在接过异议后20个事业日内赐予答复或料理。

  第二十三条  每年6月1当前,产业和消息化部会同国度进行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表上一年度”乘用车公司平均能源消耗量核算概况汇报”,包括制造/进口乘用车产物数量、公司平均能源消耗量指标值、实质值、达标及名次等概况。

  第七章  额度的转结与运用

  第二十四条  优于/劣于指标值的额度为今年度公司平均能源消耗量指标值与公司平均能源消耗量实质值的差额与今年度车型核算基数的积。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圆整至整数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平均能源消耗量实质值优于指标值的核算主体,可将优于指标值的额度结转至下一年度运用。2015年前,优于指标值的额度是指低于100%指标值之下的额度。

  第二十六条  结转额度有用期不超越三年。先结转的额度可先运用。

  第八章  监督治理

  第二十七条  产业和消息化部会同国度进行改革委、商务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构建车子产物能源消耗量核查、公示制度,对市场上出售的车子产物的能源消耗量发展抽样核查,核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发表。

  第二十八条  对汇报和核算数据存留不达标难题的公司,请求其讲明概况及提交改良方案。未按请求上报能源消耗量数据的公司,按公司平均能源消耗量不达标料理。

  第二十九条  对发觉或有举报并经查实有下列概况之一的,将视情节惨重,按国度相关法律、法则予以料理:

  (一)公司未按请求标示车子能源消耗量的;

  (二)公司标示的车子能源消耗量数据与上报数据不符的;

  (三)公司标示、上报的车子能源消耗量数据与核查结果不符的;

  (四)公司不按时递交公司平均能源消耗量预汇报、中期汇报、年度汇报的;

  (五)公司递交的公司平均能源消耗量年度汇报与实是不符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2012年度公司平均能源消耗量核算执行日期从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三十一条 依照《节能与新燃料车子资产进行规划(2012~2020年)》请求,相关车子能源消耗量治理法子将另行制订。

  第三十二条 本法子自2013年5月1日最初实行。 

  附件一:乘用车能源消耗量数据报送请求.doc
  附件二:公司平均能源消耗量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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