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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相关政策法规]经过特别约定的两个例子看特别约定条款

2021-4-26 13:02| 发布者: wdb| 查看: 161| 评论: 0|原作者: [db:作者]|来自: [db:来源]

摘要: 经过特别约定的两个例子看特别约定条款,更多关于车险相关政策法规关注我们。

    特别约定条款是相关于保障单根本条款而言的,是指保障协议双方在保障单基木保障条款的根基上,关于保障协议的未尽事情,投保人和保障人协商后,在特别约定条款里注明,以此扩大、节制和修改原保障单根本条款‘#a所划定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特别约定的事项应清楚、简洁,并标明违约的料理方法。但特别约定内容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然没有效。对适合法律而条款又未明示约定的,可行在特别约定栏中约定。

    下却是特别约定的两个例子:    (1)新款汽车投保,尚未处理驾车证和车辆牌照号码而又投保了整车盗抢险的,可行这样约定:    整车盗抢险保障责任自本保障机动车领取正规一号牌之日最初,至本保障协议所载保障期限的终止之日24时终止。领取号牌后,请投保人(被保障人)即到本企业处理验车及加批手续。

    (2)华夏国民保障企业对于车祸产生的特别约定:    本保障单所载明的机动车产生公路车祸时,应及时向本地公安车祸料理部门报案(报案手机:122);产生非公路车祸时,应于车祸现场及时向华夏国民保障企业报案(报案手机:95518)0不然,因未及时报案形成车祸责任没有办法确认或车祸损耗没有办法核定的,咱企业保存从新确定保障责任及核定损耗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