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案情: 某财产保障企业营业员李某为了达成保障任务,于2002年4月问将要保障到期的机动车险的投保人张某能否接着投保,张某回答接着投保,李某在投保人张某无保费的概况下,通告该企业治理保单营业员刘某,给焦某出示一份2002年4月27日的保单(保障期限为2002年4月28日零时起至2003年4月27日24止),刘某依据李某的告之概况,在无收到投保人张某的保费概况下,就给张某出示了一份在财产保障体系微机治理网站备案编号的保单,源于保单必需先交保费才能出示,是以该网站在出示保单的同一时间,必需在网站出示一份与保单生效日期相同的收据,刘某源于受该微机治理网站程序的节制,在出示保单的同一时间,也出示了一份与保单日期相同的收据。源于投保人张某在保单出示后并未交保费,是以刘某始终无将保单及保费收据交给投保人张某,在保单生效日期内,2002年9月3日中午,投保人张某的卡车出险,到该保障企业报案,该保障企业事业人士会同公安局交警队事业人士发展了现场勘探,2002年9月3日下午,投保人张某的妻子到该保障企业交纳了保费6489、20元,刘某在收到该保费后,那时就将该保单交给了焦某的妻子,但无给焦某的妻子出示全部收据,日后,张某凭该保单到该财产保障企业要求保障赔款时,该财产保障企业以张某在车祸产生后交纳的保费为由,拒绝赔款。 关于此案,该保障企业能否理当理赔投保人焦某的车险款,造成了三种意见: 一、不理当理赔。由于该保障单是违纪出示的,理当没有效,因而,该保障协议自始没有效。没有效的协议不受法律庇护,是以该保障企业不理当理赔投保人张某的车险款。 二、不理当理赔。投保人在车祸产生后补交保费,违反华夏保障监督治理委员会保监发[1999]51号《车辆保障条款解释》第14条的划定,产生车祸后补交保障费的,保障人不负责任。 三、理当理赔。由于该保障企业在车祸产生后,出了现场,在投保人交了保费后,该保障企业又向投保人出示了保单。表达该保单是生效的保单,是以,该保障企业理当理赔投保人张某的车险款。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由于,该保单是在投保人没交保费的概况下,该保障企业就曾经出示,表达该保障企业同意投保人欠交保费,保单是保障协议生效的凭据,是以,该投保人与保障企业的保障协议有用,有用的保障协议受法律庇护,因而,该保障企业理当理赔投保人张某的车险款。第一个意见错误在,混同了私人错误举止与职务错误举止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张某与刘某的错误举止是职务错误举止,该保障企业理当承受过错责任。第二种意见错误在,华夏保障监督治理委员会保监发[1999]51号《车辆保障条款解释》是一个产业划定,而非是法律、法则,当产业划定同法律、法则抵触时没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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