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赵某1999年8月8日购置一台车子,购置价值24万元,同月16日,赵某向X保障企业购置了保障金额24万元的车辆辆保障和责任限额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障,保障期限为1年,并于当日交清了保障费。2000年2月8日,赵某将该车子以23万元的价值售给刘某,赵某并未经X保障企业处理批单手续,也无告知该保障企业。2000年3月18日,具备及格驾驭证的汽车主人刘某合法驾驭,不料产生事故,机动车全损,但第三者人士伤亡和财产损耗。 问: (1)若赵某向X保障企业索赔,保障企业能否理赔?为何? (2)若刘某向X保障企业索赔,保障企业能否理赔?为何? 解: (1)保障企业可行拒赔,由于:一是被保障人违反了第一大诚信准则,机动车让与时无向保障企业告知,没处理批单手续,保障协议失效;二是被保障人赵某对这车辆曾经不存留保障利益,则保障协议自机动车让与时起没有效。 (2)保障企业可行拒赔。由于:刘某同x保障企业无保障关连,非是被保障人。 案例: 某汽车主人将其全部的机动车向A保障企业投保机动车损耗险,保障金额12万元;向B保障企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20万元。后产生车祸,导致对方机动车财产损耗12万元和人身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6万元;本车全损,机动车损耗15万元和人身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2万元。经交通治理部门裁定,汽车主人负悉数责任。则: (1)A保障企业应理赔多少?为何? (2)B保障企业应理赔多少?为何? 解: (1)A保障企业应理赔12万元。由于A保障企业承保机动车损耗险,只负责理赔本车的财产损耗;又源于保障金额是12万元,尽管在本次车祸中,本机动车实质价格为15万元,故保障企业只理赔12万元。 (2)B保障企业应理赔18万元。由于B保障企业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为20万元, 在本案例中,源于汽车主人责任形成对方机动车财产损耗12万元和人身伤害6万元,共计18万元,未达到20万元的理赔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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