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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相关政策法规]对于第三者责任险免赔率的划定、资任险的理赔

2021-4-26 12:58| 发布者: wdb| 查看: 111| 评论: 0|原作者: [db:作者]|来自: [db:来源]

摘要: 对于第三者责任险免赔率的划定、资任险的理赔,更多关于车险相关政策法规关注我们。

 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料理

     (一)第三者责任险免赔率的划定

     依据保障机动车驾驭人士在车祸中所负责任,保障人在保障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依照下列免赔率免赔:

     (1)负悉数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最重要的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o

     (2)违反平安搭载划定的,增添免赔率10%a

     (二)第三者资任险的理赔

     保障车祸产生后,保障人依照《公路车祸料理法子》划定的理赔范畴、名目和准则以及保障协议的约定,在保障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理赔金额。

     未经保障人书面同意,被保障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理赔金额,保障人有权从新核定。不隶属保障人理赔范畴或高于保障人应理赔金额的,保障人不承受理赔责任。

     (1)当被保障人按车祸责任比重应负的理赔金额超越责任限额时:

     赔款=责任限额x(1一免赔率)

     (2)当被保障人按车祸责任比重应负的理赔金额低于责任限额时:

     赔款=应负理赔金额x(1一免赔率)

     (3)自行承诺或支付的理赔金额是指不适合《公路车祸料理法子》划定的理赔范畴、名目和准则以及保障协议的划定,且事先未征得保障人同意,被保障人擅自同意承受或支付的赔款。

     (三)一次性理赔准则

     一次性理赔准则是指经保障人与被保障人协商确定贻偿金额后,对被保障人追加的索赔要求,保障人不承受理赔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应遵循一次性理赔结案的准则,保障人对第三者责任险保障车祸理赔结案后,对被保障人追加受害人的全部理赔费率没再负责。

     (四)保障的延续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责任为延续责任,即被保障人得到理赔后,保障协议接着有用,直至保障期限届满。

     也便是说,保障机动车产生第三者责任保障车祸,保障人理赔后,不论每一次车祸否达到保障责任限额,在保障期限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责任依然有用,直至保障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