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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相关政策法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金额、理赔限额和保障期限

2021-4-26 12:56| 发布者: wdb| 查看: 94| 评论: 0|原作者: [db:作者]|来自: [db:来源]

摘要: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金额、理赔限额和保障期限,更多关于车险相关政策法规关注我们。

 保障金额、理赔限额和保障期限

  第八条机动车损耗险的保障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障人抉择之下三种形式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新款汽车置办价确定。新款汽车置办价是指本保障协议签署地置办与保障机动车同类别新款汽车(含机动车置办附带费)的价值。

  (二)按投保时的实质价格确定。实质价格是指同类别机动车市场新款汽车置办价减去这车已运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值。

  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度相关划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越新款汽车置办价的80%。

  (三)由投保人与保障人协商确定。但保障金额不得超越同类别新款汽车置办价,超越部分没有效。

  保障人依据保障金额的不同确定形式承受相应的理赔责任。

  第九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一次车祸最高理赔限额应依据不同机动车种类抉择确定:

  (一)在不同地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理赔限额分为四个层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它机动车的最高理赔限额分为六个层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越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产生保障车祸时,挂车引起的理赔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理赔责任。保障人对挂车理赔责任与主车理赔责任所负理赔金额之和,以主车理赔限额为限。

  第十条在保障协议有用期内,被保障人请求变更协议内容时,应向保障人书面申请处理批改。

  第十一条保障期限为一年。除法律还有划定外,投保时保障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用计收保障费。保障期限不足一种月的按月计算。

  保障协议破除时,依照《车辆辆保障费用规章》的相关划定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障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