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障人义务 (一)被保障人得知或理当得知保障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不可抗力要素除外)向本地公安部门报案,同一时间通告保障人,并在保障人指定的报纸上登报证明; (二)被保障人向保障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障单、车辆行进证、买车原始发票、机动车置办税凭证、原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示的盗抢案件声明、机动车已报停手续、车辆辆备案文凭(限于2001年10月1日今后处理入户备案的机动车)。 (三)被保障人不履行根本险条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划定的义务,保障人有权拒绝理赔;已理赔的,保障人有权追回已付的保障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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