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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相关政策法规]沿海气象灾害险条款

2021-4-26 12:56| 发布者: wdb| 查看: 93| 评论: 0|原作者: [db:作者]|来自: [db:来源]

摘要: 沿海气象灾害险条款,更多关于车险相关政策法规关注我们。

 沿海气象灾害险条款

  第一条保障责任

  (一)保障机动车在保障期限内,因下列列明原因形成保障机动车腾空、翻倒、泡损、淹没或下落不明的损耗,保障人负责理赔。

  1、台风:是产生在太平洋西部极猛烈的热带气旋。按我们国家划定:中心周边地面(或海面)风速在32.6米/秒以上(11级以上)为台风。

  2、热带风暴:是产生在太平洋西部极猛烈的热带气旋。按我们国家划定:中心周边地面(或海面)风速在17.2-32.6米/秒(风力8-11级)为热带风暴。

  3、海啸:是源于地震或风暴而形成的海面庞大涨落景象。

  (二)产生保障车祸时,被保障人或其代表对保障机动车采用施救、庇护举措所支出的合乎道理费率,保障人负责理赔。但此项费率的最高理赔金额以保障金额为限。

  第二条保障金额

  按保障机动车投保时的实质价格确定。

  第三条理赔料理

  保障人在保障单该名目所载明的保障金额内,按保障机动车的实质损耗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