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料理 第六条被保障人索赔时,理当向保障人提供之下单证: (一)保障单; (二)车祸声明、车祸责任断定书、车祸调解书、判决书; (三)损耗清单和相关费率单据; (四)伤者的诊断声明书、伤者的各项医疗费率单据、用药清单、住院声明、出院声明; (五)保障人以为能确定保障车祸的性质、原因、损耗水平等其余相关的声明材料。 第七条保障人根据保障机动车驾驭员在车祸中所负责任比重,相应承受理赔责任。 第八条依据保障机动车驾驭员在车祸中所负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在适合理赔划定的金额内实施免赔率:负悉数责任的免赔20%,负最重要的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第九条保障机动车因产生保障车祸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的,理当尽量修缮。修缮前被保障人须会同保障人检测,确定损坏及修缮名目、修缮形式和费率。不然,保障人有权从新核定或拒绝理赔。 第十条保障机动车产生第三者责任车祸时,按《公路车祸料理法子》划定的理赔范畴、名目和准则以及保障协议的划定,在保障单载明的理赔限额内核定理赔金额。计算公式如是: (一)当被保障人按车祸责任比重应负的理赔金额超越理赔限额时: 赔款=理赔限额×(1-免赔率) (二)当被保障人按车祸责任比重应负的理赔金额低于理赔限额时: 赔款=应负理赔金额×(1-免赔率) 第十一条对被保障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理赔金额,保障人有权从新核定或拒绝理赔。 第十二条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耗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障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障企业投保的,主车、挂车的保障人依照保障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障费比重分摊赔款。 第十四条被保障人提供的各式必需的单证齐全后,保障人理当快速检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障协议双方确认后,保障人在10天内一次理赔结案。 第十五条第三者责任车祸理赔结案后,对受害第三者的全部理赔费率的增添,保障人没再负责理赔。 第十六条第三者责任车祸理赔后,保障责任接着有用,直至保障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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