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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相关政策法规]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投保人、被保障人义务

2021-4-26 12:56| 发布者: wdb| 查看: 118| 评论: 0|原作者: [db:作者]|来自: [db:来源]

摘要: 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投保人、被保障人义务,更多关于车险相关政策法规关注我们。

投保人、被保障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对保障机动车的概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障协议签定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障费。

  第十九条被保障人及其驾驭员理当做好保障机动车的维护、调养事业,并按划定检测及格;保障机动车搭载必需适合《公路交通治理条例》中相关车辆辆搭载的划定,使其维持平安行进技艺状况;被保障人及其驾驭员应依据保障人提议的消除不平安要素和祸患的提议,及时采用相应的整改举措。

  第二十条在保障协议有用期内,保障机动车被出售、赠予、变更用途或增添危险水平,被保障人理当事先书面通告保障人并申请处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保障人不得非法转卖、让与保障机动车;不得应用保障机动车从事犯法犯罪运动。

  第二十二条保障机动车产生保障车祸后,被保障人应采用合乎道理的施救、庇护举措,并立即向车祸产生地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报案,同一时间在48小时内通告本企业(不可抗力要素除外);被保障人应在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对车祸料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障人提交能声明车祸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耗确定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被保障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实是、伪造单证、生产假案等欺诈举止。

  第二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障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划定的义务,保障人有权拒绝理赔或自书面通告之日起破除保障协议;已理赔的,保障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障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