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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相关政策法规]人身保障协议第五十三条中划定投保人具备的保障利益

2021-4-26 12:55| 发布者: wdb| 查看: 189| 评论: 0|原作者: [db:作者]|来自: [db:来源]

摘要: 人身保障协议第五十三条中划定投保人具备的保障利益,更多关于车险相关政策法规关注我们。
 第五十二条人身保障协议所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障标的的保障协议。    本节中的人身保障协议,除特别指出的外,简单称呼协议。    第五十三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士具备保障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许扶养关连的家族其它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划定外,被保障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协议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障人具备保障利益。    第五十四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障人年龄不真正,而且其真正年龄不适合协议约定的年龄节制的,保障人可行破除协议,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障费,可是自协议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障人年龄不真正,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障费少于应付保障费的,保障人有权更正并请求投保人补交保障费,或许在给付保障金时依照实付保障费与应付保障费的比重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障人年龄不真正,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障费多于应付保障费的,保障人理当将多收的保障费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五条投保人不得为没有民事举止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障金要求的人身保障,保障人还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障,不受前款划定节制,可是死亡给付保障金额总和不得超越保障监督治理机构划定的限额。    第五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障金要求的协议,未经被保障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障金额的,协议没有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障金要求的协议所签发的保障单,未经被保障人书面同意,不得转一让或许质押。    父毋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障,不受第一款划定节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