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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相关政策法规]保障法中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条款内容

2021-4-26 12:55| 发布者: wdb| 查看: 131| 评论: 0|原作者: [db:作者]|来自: [db:来源]

摘要: 保障法中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条款内容,更多关于车险相关政策法规关注我们。

 第六十四条被保障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金作为被保障人的遗产,由保障人向被保障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障金的义务:    (一)无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障人死亡,无其它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许放弃受益权,无其它受益人的。

    第六十五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形成被保障人死亡、伤残或许疾病的,保障人不承受给付保障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障费的,保障人理当依照协议约定向其它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障单的现款价格。

    受益人故意形成被保障人死亡或许伤残的,或许故意杀害被保障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第六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障金要求的协议,被保障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划定外,保障人不承受给付保障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障费,保障人应依照保障单退还其现款价格。以死亡为给付保障金要求的协议,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假如被保障人自杀的,保障人可行依照协议给付保障金。

    第六十七条被保障人故意犯髻4致其本身伤残或许死亡的,保障人不承受给付保障金的责任。投保人己交足二年以上保障费的,保障人理当依照保障单退还其现款价格。

    第六十八条人身保障的被保障人因第三者的举止而产生死亡、伤残或许疾病等保障车祸的,保障人向被保障人或许受益人给付保障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迫偿的权利。但被保障人或许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要求理赔。

    第六十九条投保人破除协议,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障费的,保障人理当自接过破除协议通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障单的现款价格;未交足二年保障费的,保障人依照协议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障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