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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相关政策法规]机动车置办税应纳税额=计税价值×10%

2021-4-26 12:54| 发布者: wdb| 查看: 151| 评论: 0|原作者: [db:作者]|来自: [db:来源]

摘要: 机动车置办税应纳税额=计税价值×10%,更多关于车险相关政策法规关注我们。

 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机动车置办税暂行条例》和《机动车置办税征收治理法子》【国度税务总局令第15号】划定,机动车置办税应纳税额=计税价值×10%。计税价值依据不同概况,依照下列概况确定:

 

   (1)纳税人购置自用应税机动车的计税价值,为纳税人购置应税机动车而支付给出售者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率,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也便是说按您取得的《车辆出售同一发票》上开具的价费合计金额除以(1+17%)作为计税根据,乘以10%即为应缴纳的车购税。

 

   (2)纳税人进口自用机动车的应税机动车的计税价值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值=关税完税价值+关税+花费税

 

   (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许以其它形式取得并自用机动车,计税根据由车购办参照国度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机动车最低计税价值核定。

 

   购置自用或许进口自用机动车,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值低于同类别应税机动车的最低计税价值,又没有正当理由的,计税根据为国度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机动车最低计税价值。

   最低计税价值是指国度税务总局根据机动车制造公司提供的机动车价值消息并参照市场平均买卖价值核定的机动车置办税计税价值。

   申报的计税价值低于同类别应税机动车的最低计税价值,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机动车计税价值低于离厂价值或进口自用机动车的计税价值。

 

   (4)按特殊概况确定的计税根据

   关于进口二手车、因不可抗力要素导致受损的机动车、储存超越三年的机动车、行进8万千米以上的试验机动车、国度税务总局划定的其它机动车,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辆出售同一发票》或有用凭证注明的价值确定计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