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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相关政策法规]《条例》的第六条一款划定解读

2021-4-26 12:54| 发布者: wdb| 查看: 153| 评论: 0|原作者: [db:作者]|来自: [db:来源]

摘要: 《条例》的第六条一款划定解读,更多关于车险相关政策法规关注我们。

依据《条例》第六条一款划定,“纳税人购置自用的应税机动车的计税价值,为纳税人购置应税机动车而支付给出售者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率,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因买车的价值曾经包涵了17%或4%的增值税,况且增值税隶属价外税,这种税种在出卖步骤交纳的,是以在计算买车价值时要先扣除增值税,即:不含税价=(悉数价款+价外费率)÷(1+增值税税费或征收率),接下来再依照计税价值的10%缴纳机动车置办税。

   例:李某购置一辆国产私家车150.000万元,手续费10.000元,包装费6.000元,应缴纳机动车置办税14.188.03元。计算进程为:

   A.机动车置办税计税价值=(150.000+10.000+6.000)÷(1+17%)=141.880.34(元)

   B.机动车置办税应纳税额=141.880.34×10%=14.188.03(元)

   依据《条例》第六条二款划定,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机动车的计税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值=关税完税价值+关税+花费税

   例:吴某2006年1月8日进口一台小小汽车,到岸价值400000元,已知关税税费50%,花费税税费8%,吴某应纳机动车置办税65217.39元。计算进程为:

   A.应纳关税=关税价值×关税税费=400000×50%=200000元;

   B.计税价值=关税完税价值+关税+花费税=(到岸价值+关税)÷(1-花费税税费)=(400000+200000)÷(1-8%)=652173.91元

   C.应纳税额=652173.91×10%=65217.39元

   依据《条例》第七条划定,国度税务总局参照应税机动车市场平均买卖价值,划定不同类别应税机动车的最低计税价值。

   纳税人购置自用或许进口自用应税机动车,申报的计税价值低于同类别应税机动车的最低计税价值,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依照最低计税价值征收机动车置办税。

   注意事项

   但机动车置办税最低计税价值不等于计税价值。假如实质买车价值超出最低计税价值,机动车置办税是按发票票面价值来计算;假如实质买车价值等于或低于最低计税价值,机动车置办税应按最低计税价值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