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机动车置办税的过户、变更、遗失补办、转籍手续 (一)请纳税人到原缴税地点处理上述相干手续 (二)处理机动车置办税声明过户手续汽车主人需提供 1、车辆行进证或车辆备案文凭及复制印刷件1份; 2、车购税完(免)税声明; 3、机动车过户声明或车辆备案文凭及复制印刷件1份。 (三)处理机动车置办税声明遗失补办手续汽车主人需提供 1、车辆行进证或车辆备案文凭及复制印刷件1份; 2、代征机动车置办税缴税收据或通常收据及复制印刷件1份; 如汽车主人因故不行提供代征车购税缴税收据或通常收据,可在汽车主人提议书面申请后,查档处理。 (四)处理机动车置办税声明执照号码变更手续汽车主人需提供 1、车辆行进证或车辆备案文凭及复制印刷件1份; 2、机动车置办税完(免)税声明; (五)处理机动车置办税转籍手续汽车主人需提供 1、机动车置办税完(免)税声明; 2、公安车管部门转出的机动车档案或车辆备案文凭或转入地已处理落户手续的驾车牌照; 3、机动车过户声明。 (六)处理启动机或底盘更换变更机动车置办税声明相干手续汽车主人需提供 1、车辆行进证或车辆备案文凭及复制印刷件1份; 2、机动车置办税完税声明; 3、更换启动机或底盘的维修厂声明或购置启动机或底盘的发票及复制印刷件1份; 注:启动机或底盘同一时间更换或先后产生更换的按同类别新款汽车最低计税价值的70%征税。 几种特殊情形应税机动车的最低计税价值划定如是: (1)对已缴纳机动车置办税并处理了备案注册手续的机动车,其底盘产生更换,其计税价值按同类别新款汽车最低计税价值的70%计算。 (2)免税、减税要求消失的机动车,其最低计税价值的确定形式为: 最低计税价值=同类别新款汽车最低计税价值*(1-已运用年限*10%)*100% (注:已运用年限小于等于10年) 免税要求消失的机动车,自首次处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运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根据为全新核发的同类别机动车最低计税价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根据为全新核发的同类别机动车最低计税价值;运用10年(含)以上的,计税根据为零。 (3)关于国度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值的机动车,计税根据为已核定的同类机动车最低计税价值。 (4)进口二手车、因不可抗力要素导致受损的机动车、储存超越3年的机动车、行进8万千米以上的试验机动车、国度税务局总局划定的其它机动车,计税根据为纳税人提供的《车辆出售同一发票》或有用凭证注明的计税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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