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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相关政策法规]《机动车置办税征收治理法子》前九条

2021-4-26 12:54| 发布者: wdb| 查看: 175| 评论: 0|原作者: [db:作者]|来自: [db:来源]

摘要: 《机动车置办税征收治理法子》前九条,更多关于车险相关政策法规关注我们。

  第一条 依据《机动车置办税征收治理法子》(之下简单称呼:车购税征管法子)第四十九条的划定,制订本实行法子。

  第二条 车购税征管法子第二条第(一)款“须要处理机动车备案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机动车备案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纳税申报”,是指凡置办适合《中华国民共和国机动车置办税暂行条例》(之下简单称呼车购税条例)中所列机动车置办税征收范畴的机动车,须要到公安机关机动车治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治理部门所属州、市、县(市、区)政府所在地设立的“机动车治理机构”、“农机监理站”和华夏国民释放军、华夏国民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治理部门“机动车监理站”处理车辆备案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应向上述处理车辆备案注册手续的机构所在地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处理机动车置办税纳税申报。

  车购税征管法子第二条第(二)款“不要处理机动车备案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机动车备案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纳税申报”,是指品质技艺监督治理部门治理的“厂内机动车”,不要到上述所列的“机动车治理机构”、“农机监理站”、“机动车监理站”处理机动车备案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应向品质技艺监督治理部门处理“厂内机动车”备案注册手续的机构所在地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处理机动车置办税纳税申报。

  各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理当严刻依照所在地 “机动车治理机构”、“农机监理站”、“机动车监理站”和“品质技艺监督”等部门处理机动车备案注册手续的范畴受理机动车置办税纳税申报。不得跨州、市受理机动车置办税纳税申报。

  第三条 处理车辆辆备案注册手续的机构在乡镇固定或流动处理车辆辆备案注册手续的,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理当匹配做好机动车置办税的征管事业。

  第四条 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机动车置办税征收人士除对纳税人提供的“汽车主人身份声明”、“机动车价值声明”、“机动车及格声明”中的内容发展核对外,还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出售同一发票》中的各项内容发展审查。经审查,纳税人提供的材料齐全、明白、没有误后,方可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第五条 对国度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值的机动车,纳税人除应依照车购税征管法子第三条划定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所买车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许出售商的进货协议复制印刷件,以及制造公司提供的出售政策文献。

  第六条 运用已处理了备案注册手续的未完税机动车,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需提供车辆辆备案注册部门核发的《中华国民共和国车辆行进证》复制印刷件、《车辆出售同一发票》或有用凭证复制印刷件和汽车主人身份声明。

  运用未处理过备案注册手续的未完税机动车,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需提供机动车检验部门出示的机动车检验概况声明、《车辆出售同一发票》或有用凭证复制印刷件和汽车主人身份声明。

  公安、海关、国民法院等执法部门执法扣押拍卖的机动车,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需提供执法部门料理机动车的相关文献或国民法院的终审裁定书、拍卖部门出示的评估声明和汽车主人身份声明。

  第七条 适合车购税条例第九条及车购税征管法子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划定免征机动车置办税的机动车,纳税人在向处理车辆备案注册手续的机构所在地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处理纳税申报时,办税效劳厅机动车置办税征收人士应对申报机动车的免税要求、相干材料发展审查。适合要求的,将数据录入机动车置办税征收治理体系,打印《机动车置办税免(减)税申请表》,交纳税人签名或盖章后,连同相干材料送税政治理部门。税政治理部门在《机动车置办税免(减)税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栏中标署意见、报主管局领导签字并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公章后,将《机动车置办税免(减)税申请表》连同相干材料返回给办税效劳厅,由机动车置办税征收人士打印《机动车置办税完税(免税)声明》发给纳税人。

  第八条 纳税人在从新处理纳税申报机动车手续时,对底盘产生更换的机动车,需提供底盘更换的声明材料和纳税申报须要提供的材料;对免税要求消失的机动车,需提供国税机关核发的《机动车置办税完税(免税)声明》和纳税申报须要提供的材料。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机动车置办税征收人士在受理时,应在《机动车变动概况备案表》“接收人”栏内提议意见,报送税政治理部门。税政治理部门在《机动车变动概况备案表》“主管税务机关”栏中标署意见、报主管局领导签字并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公章后,将《机动车变动概况备案表》连同相干材料返回给办税效劳厅,由机动车置办税征收人士征税。

  第九条 对国度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值的机动车,其计税价值由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别机动车最低计税价值确定登记;纳税人申报的发票价值(扣除增值税后)超出同类别机动车最低计税价值的,按发票价值(扣除增值税后)确定登记;发票价值(扣除增值税后)低于或等于同类别机动车最低计税价值的,按同类别机动车最低计税价值确定登记;没有同类别机动车最低计税价值可比照的,参照昆明地域应税机动车市场平均买卖价值确定登记。

  同类别机动车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要求理当同一时间具有。若此中一项或两项要求有差别的,均不可行确定为同类别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