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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相关政策法规]适合车购税条例第九条免税、减税划定的机动车范畴

2021-4-26 12:54| 发布者: wdb| 查看: 123| 评论: 0|原作者: [db:作者]|来自: [db:来源]

摘要: 适合车购税条例第九条免税、减税划定的机动车范畴,更多关于车险相关政策法规关注我们。

  《机动车置办税征收治理法子》曾经2005年10月25日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表,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度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机动车置办税征收治理法子

  第一条 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之下简单称呼征管法)、《中华国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实行细则》(之下简单称呼征管法实行细则)和《中华国民共和国机动车置办税暂行条例》(之下简单称呼车购税条例)制订本法子。

  第二条 依据征管法实行细则第三十条、车购税条例第十二条的划定,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处理车购税纳税申报。

  (一)须要处理机动车备案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机动车备案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纳税申报。

  (二)不要处理机动车备案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征收车购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纳税申报。

  车购税实施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三条 纳税人处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机动车置办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之下简单称呼纳税申报表),同一时间提供之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制印刷件。复制印刷件和《车辆出售同一发票》(之下简单称呼同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它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退还纳税人。

  (一)汽车主人身份声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声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声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域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声明和居留声明;

  3.异邦人,提供入境的身份声明和居留声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文凭》。

  (二)机动车价值声明

  1.国内置办机动车,提供同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用凭证;

  2.进口自用机动车,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花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声明》。

  (三)机动车及格声明

  1.国产机动车,提供全车离厂及格声明(之下简单称呼及格证);

  2.进口机动车,提供《中华国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声明书》或《中华国民共和国海关看管机动车进(出)境领(销)执照通告书》或《充公走私车子、摩托车声明书》。

  (四)税务机关请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四条 适合车购税条例第九条免税、减税划定的机动车,纳税人在处理纳税申报时,除按本法子第三条划定提供材料外,还应依据不同概况,区别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复制印刷件及彩色照片。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退还纳税人,复制印刷件及彩色照片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一)异邦驻华使馆、领事馆和世界组织驻华机构的机动车,提供机构声明;

  (二)外交人士自用机动车,提供外交部门出示的身份声明;

  (三)华夏国民释放军和华夏国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配备订货计划的机动车,提供订货计划的声明;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机动车,提供机动车内、外貌彩色5寸照片;

  (五)其它机动车,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献。

  第五条 曾经处理纳税申报的机动车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按本法子划定从新处理纳税申报:

  (一) 底盘产生更换的;

  (二)免税要求消失的。

  第六条 底盘产生更换的机动车,计税根据为全新核发的同类别机动车最低计税价值的70%。同类别机动车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下同)。

  第七条 最低计税价值是指国度税务总局根据机动车制造公司提供的机动车价值消息,参照市场平均买卖价值核定的机动车置办税计税价值。

  第八条 免税要求消失的机动车,自首次处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运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根据为全新核发的同类别机动车最低计税价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根据为全新核发的同类别机动车最低计税价值;运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根据为0。

  第九条 对国度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值的机动车,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值低于同类别应税机动车最低计税价值,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别机动车最低计税价值征税。同类别机动车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度税务局应制订详细法子及时将登记的价值在当地区同一。

  第十条 车购税条例第六条“价外费率”是指出售方价外向购置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助、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库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它各式性质的价外收费。

  第十一条 车购税条例第七条划定的“申报的计税价值低于同类别应税机动车的最低计税价值,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计税根据低于离厂价值或进口自用机动车的计税价值。

  第十二条 进口二手车、因不可抗力要素导致受损的机动车、储存超越3年的机动车、行进8万千米以上的试验机动车、国度税务总局划定的其它机动车,凡纳税人能出示有用声明的,计税根据为其提供的同一发票或有用凭证注明的价值。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处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