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置办税减免税 1.纳税人申请免税 一、营业概述 纳税人置办的享受机动车置办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机动车,可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处理减税、免税,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受理。 二、法律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机动车置办税暂行条例》(中华国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机动车置办税征收治理法子》(国度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机动车置办税免(减)税申请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材料 1.异邦驻华使馆、领事馆和世界组织驻华机构的机动车,提供机构声明原件和复制印刷件 2.外交人士自用机动车,提供外交部门出示的身份声明原件和复制印刷件 3.华夏国民释放军和华夏国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装配备订货计划的机动车,提供订货计划的声明原件和复制印刷件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机动车,提供机动车内、外貌彩色5寸照片 5.留学人士、来华行家应提供下列材料: (1)留学人士提供中华国民共和国驻留弟子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国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导科技部、中央国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示的留学声明;公安部门出示的国内居住声明、私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士购置国产轿车准购单》 (2)来华行家提供国度异邦行家局或受权单位核发的行家证;公安部门出示的国内居住声明 6.其它机动车,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献 五、纳税人处理营业的时限请求 纳税人购置自用机动车的,理当自购置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进口自用机动车的,理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许以其它形式取得并自用应税机动车的,理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提供材料完整、填写内容明确、各项手续齐全,适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办结。
七、事业准则和请求 1.受理审查 (1)审查纳税人报送的材料能否完整齐全,提供的原件与复制印刷件能否相符,复制印刷件能否注明 "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审查《机动车置办税免(减)税申请表》填写内容能否完整明确,印章能否齐全,与纳税人提供的材料能否相符,并与相应的免税划定对比,确定能否适合免税划定; (3)纸质材料不全、填写不适合划定或适合免税划定的,理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从新填报或不予免税的理由。 2.核准 纳税人所报材料完整齐全,适合免税划定的,在《机动车置办税免(减)税申请表》上签章,将申请消息采集录入体系,核发《机动车置办税完税声明》,在完税声明免税栏加盖机动车置办税征税专用章。 3.材料归档 2.制造公司(纳税人)申请免税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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