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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相关政策法规]对于机动车置办税条款的前十七条

2021-4-26 12:53| 发布者: wdb| 查看: 119| 评论: 0|原作者: [db:作者]|来自: [db:来源]

摘要: 对于机动车置办税条款的前十七条,更多关于车险相关政策法规关注我们。

  第一条 在中华国民共和国国内置办本条例划定的机动车(之下简单称呼应税机动车)的单位和私人,为机动车置办税的纳税人,理当按照本条例缴纳机动车置办税。

  第二条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置办,包括购置、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许以其它形式取得并自用应税机动车的举止。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包括国家所有公司、集体公司、私营公司、股份制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异邦公司以及其它公司和工作单位、社会集团、国度机关、部队以及其它单位;所称私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它私人。

  第三条 机动车置办税的征收范畴包括车子、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详细征收范畴按照本条例所附《机动车置办税征收范畴表》执行。机动车置办税征收范畴的调度,由国务院打算并推出。

  第四条 机动车置办税实施从价定率的法子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值×税费

  第五条 机动车置办税的税费为10%。机动车置办税税费的调度,由国务院打算并推出。

  第六条 机动车置办税的计税价值依据不同概况,依照下列划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置自用的应税机动车的计税价值,为纳税人购置应税机动车而支付给出售者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率,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机动车的计税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值=关税完税价值+关税+花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许以其它形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机动车的计税价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划定的最低计税价值核定。

  第七条 国度税务总局参照应税机动车市场平均买卖价值,划定不同类别应税机动车的最低计税价值。

  纳税人购置自用或许进口自用应税机动车,申报的计税价值低于同类别应税机动车的最低计税价值,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依照最低计税价值征收机动车置办税。

  第八条 机动车置办税实施一次征收制度。置办已征机动车置办税的机动车,没再征收机动车置办税。

  第九条 机动车置办税的免税、减税,依照下列划定执行:

  (一)异邦驻华使馆、领事馆和世界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士自用的机动车,免税;

  (二)华夏国民释放军和华夏国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配备订货计划的机动车,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机动车,免税;

  (四)有国务院划定予以免税或许减税的其它情形的,依照划定免税或许减税。

  第十条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机动车价款的,依照申报纳税之日华夏国民银行推出的国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国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机动车置办税由国度税务局征收。

  第十二条 纳税人置办应税机动车,理当向机动车备案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置办不要处理机动车备案注册手续的应税机动车,理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购置自用应税机动车的,理当自购置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机动车的,理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许以其它形式取得并自用应税机动车的,理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机动车置办税税款理当一次缴清。

  第十四条 纳税人理当在向公安机关机动车治理机构处理机动车备案注册前,缴纳机动车置办税。

  纳税人理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示的完税声明或许免税声明,向公安机关机动车治理机构处理机动车备案注册手续;无完税声明或许免税声明的,公安机关机动车治理机构不得处理机动车备案注册手续。

  税务机关理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机动车治理机构通报纳税人缴纳机动车置办税的概况。公安机关机动车治理机构理当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机动车备案注册的概况。

  税务机关发觉纳税人未依照划定缴纳机动车置办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行通告公安机关机动车治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机动车执照。

  第十五条 免税、减税机动车因让与、改变用途等原因没再隶属免税、减税范畴的,理当在处理机动车过户手续前或许处理变更机动车备案注册手续前缴纳机动车置办税。

  第十六条 机动车置办税的征收治理,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本条例的相关划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