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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相关政策法规]2012机动车置办税的退税划定

2021-4-26 12:53| 发布者: wdb| 查看: 192| 评论: 0|原作者: [db:作者]|来自: [db:来源]

摘要: 2012机动车置办税的退税划定,更多关于车险相关政策法规关注我们。

 一、2012机动车置办税减税免税的详细划定

   (一)异邦驻华使馆、领事馆和世界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士自用机动车免税;

   (二)华夏国民释放军和华夏国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配备订货计划的机动车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机动车免税;

   (四)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置办的由指定厂商制造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审查、调整、报汛(警)、联络的专用机动车;

   (五)回国效劳的留学人士用现汇购置1辆私人自用国产轿车;

   (六)长久来华定居行家1辆自用轿车;

   (七)自2004年10月1日起,三轮农用运输车免征机动车置办税;

   (八)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时期,置办的排气量在1.6升及之下的小排量乘用车, 机动车置办税税费减半征收(5%)

   (九)有国务院划定予以免税或许减税的其它情形的,依照划定免税或许减税。

   二、2012机动车置办税的退税

   (一)公安机关机动车治理机构不予处理机动车备案注册手续的,凭公安机关机动车治理机构出示的声明处理退税手续。

   (二)因品质等原因产生退回所买车辆的,凭销售商的退货声明处理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