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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相关政策法规]投保人、被保障人义务的相干划定

2021-4-26 12:52| 发布者: wdb| 查看: 173| 评论: 0|原作者: [db:作者]|来自: [db:来源]

摘要: 投保人、被保障人义务的相干划定,更多关于车险相关政策法规关注我们。
      第二十四条投保人对保障机动车的悄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定保障协议时一次交清保障费。     第二十五条被保障人及其驾驭员理当做好保障机动车的维护、调养事业,并按划定检测及格;保障机动车搭载必需适合《公路交通治理条例》中相关车辆辆搭载的划定,使其维持平安行进技艺状况。     被保障人及其驾驭员应依据保障人提议的消除不平安要素和祸患的提议,及时采用相应的整改举措。     第二十六条在保障协议有用期内,保障机动车转卖、让与、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添危险水平,被保障人理当$先书面通告保障人并申请处理批改。 第二十七条被保障人不得非法转卖、让与保障机动车;不得应用保障机动车从事犯法犯罪运动。     第二十八条保障机动车产生保障车祸后,被保障人理当采用合乎道理的庇护、施救举措,并立即向攀故产生地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报案,同一时间在48小时内通告保障人。     被保障人应在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对车祸料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障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二条划定的或保障人请求能证     明车祸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耗确定等的各式必需单证。     第二十九条被保障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实是、伪造单证、生产假案等欺诈举止。     第三十条被保障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划定的义务,保障人有权拒绝理赔或自书面通告之日起破除保障     协议;已理赔的,保障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障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