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羊区法院在审理一同保障赔偿案件时,扶持了保障企业的要求,依法驳回原告请求保障企业支付保障金等诉讼要求。
2009年3月13日,李明向保障企业投保购置了红利发两全保障,此中,在其签字的《私人人身保障投保单》及《消费者权益保证确认书暨保障协议回执》上,第2.5条约定:因被保障人驾驭没有有用行进证的车辆导致被保障人身故的,保障企业不承受给付保障金的责任。第10.10条约定:没有有用行进证包括车辆被依法注销备案以及未依法按时发展或经过车辆平安技艺检测两种情形。2011年4月9日,李明驾驭的二轮摩托车与一台载货汽车相撞,李明在这场车祸中不测死亡。事后,李明的亲属到保障企业申请赔偿身故保障金,被保障企业拒绝,理由是李明在车祸中驾驭没有有用行进证的车辆。法院经审理以为,李明购置的保障合法有用。保障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对李明具备法律约束力。另查明,李明在车祸产生时驾驭的平凡二轮摩托车的车辆行进证的检测及格至2006年11月30日,其未依法按时经过车辆平安技艺检测,隶属“没有有用行进证”定义的范围及“被保障人驾驭没有有用行进证的车辆”的免责情形,因而,法院判决保障企业不承受给付保障金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