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大巴车驾驶员李某开车行进途中将农户的一条藏獒撞死,后李某给农户理赔3.3万元。事后,李某向某保障企业提议赔偿申请,却受到拒绝。无助以下,李某将某保障企业城关支企业起诉至兰州市城关区法院。近日,城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保障企业城关支企业给付李某3.3万元保障金。
临潭县女士李某购置了一台小型大巴车后跑运输,并在某保障企业城关区支企业投保 .2010年5月3日,李某开车途中将一农户家里的一条藏獒撞死。她报案后,保障企业派人发展了现场勘验照相等事业。后在本地派出所的协调下,李某向藏獒主人理赔了3.3万元的损耗。事后,李某依据保障单请求某保障企业履行理赔义务,即承受她曾经垫付给第三人财产损耗的3.3万元,但李某的赔偿申请却受到了保障企业拒绝。
该保障企业以为,保障企业理当承受理赔责任,但它们对理赔财产的价格有异议。无助以下,李某将某保障企业城关支企业起诉至兰州市城关区法院。
城关区国民法院一审以为,根据协议约定,保障人应允的合法驾驭人运用保障机动车进程中产生不测车祸,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干脆损毁,理当由被保障人支付理赔的金额,保障人按照保障协议的划定予以理赔。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被告能否理当承受理赔责任没有争议,但对被撞藏獒价格为3.3万元提议异议,因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能够造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声明其主张,而被告的主张没有证据扶持,故法院判决,某保障企业城关支企业给付李某3.3万元保障金。 |